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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深度解读《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

  

  近日北京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该政策共十六条,全文2800字左右。

  <政策>按照统筹全面、突出重点、力求务实的思路,围绕投资推动、消费拉动和出口带动,重点从放宽市场准入、深化综合改革、增强文化设施功能、做强文化创意企业、加强集聚区建设、促进文化消费和打造文化品牌等6个方面研究制定。

  主要体现了3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环境,释放创新创意活力;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成效,提高文化企事业单位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格局,进一步加快首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委员洪继元对该《政策》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是政策聚焦在最具活力和潜力的民营文化创意机构。

  当前非公文化创意产业的收入与就业均占80%,从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验及未来发展趋势看,企业发展是产业发展的核心根本和动力源泉,加快最具活力与潜力的民营文化创意机构发展,是支撑与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本政策核心是坚持文化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取向,力争让民间资本进入更通畅、发展更快更好。

  二是注重盘活存量资源与优化增量资源并重。

  文化设施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载体,不仅是企业从事创意制作及生产经营的所在,也是文化演艺、电影放映、文化会展等众多细分行业展示传播、交易消费的场地。只有丰富的文化设施体系才能承载发达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针对目前文化设施建设资金量大,回收周期长、企业资金压力大等问题,《政策》中明确了对企业改造和新建文化设施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政府资金补贴的内容,进一步缓解企业在文化设施建设中的资金压力,让企业能在后期的运营和提供文化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解决文化传播载体不足问题的便捷通道,是适应城市发展阶段性特征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首都城市功能的需要。  

  三是注重集聚,引导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当前,北京市已有30个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成为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承载地,但是,集聚区集聚规模仍有进一步提高的潜力,集约化的发展能力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为进一步引导优质文化资源向集聚区集中,本次出台的政策明确指出通过适当调高对集聚区内项目的支持比例,鼓励企业在集聚区内落户,形成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效应。

  四是政策体系扩展到激活文化市场,强化品牌建设等方面上。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委员洪继元对该《政策》进行了深度解读。 

  《政策》不仅从企业建设、运营的体系考虑,也从推动整个产业发展的刺激文化消费、推动文化出口和强化文化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设计。支持开发与应用文化消费新模式刺激消费增长,有效扩大消费需求。同时,从维护价格秩序、推动“走出去”等方面,完善配套保障,全力推动文化消费市场的拓展。

  第一、二条内容主要是突出文化主导行业,放宽市场准入。

  重点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文化主导行业,引导民间资本在设计服务、广告会展、动漫网游等创意主体行业规模化发展、品牌化运营,进一步放宽工商注册条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条内容主要是加大政府资金支持。

  针对民营资本的政府服务仍有不足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统筹100亿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明确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第四、五条内容主要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运营,参与文化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为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创新活力及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级、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文化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扩大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空间,释放国有文化机构的发展活力。

  第六、七条内容主要是引导与鼓励民间资本改造、新建文化设施,强化文化设施载体功能。

  针对民营文化企业设施不足的问题,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盘活存量资源,投资改造既有礼堂、剧场、影院、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设施等。按照改造规模和改造后的使用功能,政府给予总投资的20%—30%资金补贴,单体改造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新(配)建文化设施,政府补贴资金不超过新(配)建文化设施总投资的30%,单个新(配)建文化设施补贴金额最高为3000万元。

  第八、九条内容主要是加大文化共性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文化核心要素集聚。

  针对文化共性服务平台不足、研发及交易等产业链条薄弱等问题,政府出资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各类孵化研发、知识产权服务、展示交易等共性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企业在创意研发、生产制作、市场交易中的能力。集聚区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强化与区县重大产业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联动发展,在非集聚区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集聚区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再上浮10%,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集聚区,推动民营文化创意企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第十条内容主要是支持企业出精品,加大品牌培育。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为了提升文化企业效益,通过给予奖励及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出精品、创品牌。对获得国际、国家和市级奖项,评为文化创意知名品牌以及创办和承办品牌赛事和文化会展活动,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

  第十一条内容主要推动企业“走出去”,加强文化交流合作。

  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民间文化交流是建设全国文化中心、提升首都文化软实力、扩大文化影响力的重要手段。通过落实国家鼓励文化“走出去”的相关财政、税收等政策,鼓励企业海外并购,支持产品及服务出口,搭建交流联系平台。

  第十二条内容主要是丰富市场化的投融资体系。

  针对民营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广泛运用好现代金融工具,积极发挥政府投融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运用债券、信托等方式融资,支持民营资本开展权益交易,解决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投资融资瓶颈。

  第十三条内容主要是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创新是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跨越的基础,通过依法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科技与文化高度融合的创意领域,鼓励及加强文化产品及服务创新。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十四条内容主要是支持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资源,针对民营企业人才管理体系不匹配等问题,政策中将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机构、团体的人才引进纳入全市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将民营文化创意企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出境服务、表彰奖励等纳入全市人才管理体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资源的要素作用。

  第十五内容主要扩大文化消费。

  消费是文化产业价值实现的最主要形式;政策中明确提出:民营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及服务纳入新技术、新产品认定体系,政府在采购文化创意产品及服务中,民营文化创意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同时,政策还指出:鼓励民营资本开发文化消费新模式,建立文化消费卡制度,增强文化消费便利性。

  第十六条内容主要加强文化交流合作。

  考虑首都作为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特殊地位,积极支持本市民间文化主体开展国际交流推广活动,鼓励京外机构设立分支文化机构,强化首都在国内外文化交流的主导作用。

(责任编辑: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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