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奖励治水见效区
2月7日,天津市环保局对《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进行解读,强调生态补偿是用经济手段激励各区止水的环境政策,促进上下游各区联防联控解决水污染问题。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环境经济政策,核心是环境保护受益者向因环境保护而损失者支付费用。”天津市环保局水处副处长赵文喜说,水环境区域补偿是生态补偿重要领域之一,在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下游向上游支付费用,与上游约定治理要求和环境目标,推动上游不断实施水污染防治,保持或改善出境水环境质量。
赵文喜说:“水的污染治理涉及到上下游和跨行政区,上游水质超标排到下游,对其造成影响一直是水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难点。拿天津来说,有些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大,但是效果不明显,原因在于上游水污染。上游水质进来的时候就已经超标,即使投入再大的精力和资金,也不能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天津市今年投入很大,上游入境来水超标率高,造成投入很多也不见效。针对这种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开展调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补偿’的原则,结合本市流域特点及水环境现状,制定《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据介绍,补偿办法共7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补偿原则、评价指标方法、奖惩标准等内容。在指标设置上,充分考虑各区流域上下游关系、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入境河流影响等因素,以水环境质量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和出入境浓度比值三项指标作为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各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在评价方法上,采用综合排名法,先对单项指标进行排名,然后进行三项指标的综合排名,按照综合排名位次,作为核算各区奖惩资金的依据。
奖惩标准:全市各区水环境区域补偿经济奖惩标准为排名位于第8位和第9位的区不予奖惩;排名第7位的区,奖补20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0万元;排名第10位的区,扣减2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20万元。
补偿办法自2018年1月起,按月进行评价,核定金额、实施奖补,并按月公开奖补情况。
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将有效压实各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充分调动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通过经济奖惩方法,水环境保护落后的区将掏出“真金白银”补偿水环境保护工作好的区,不仅激励了水环境较好的区继续加大投入开展水污染防治,也到逼水质较差的区加强水污染治理,进而促进上下游各区联防联控解决水污染问题,不断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记者 董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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