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忘关阀门 少量偷排变成大量偷排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日前对“4·14”污染案件的1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20个侵权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涉案的16名犯罪人员横跨浙江、江苏、安徽三省,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达380万元。
■ 忘关阀门
“蚀刻液”污染溪水达3公里
2017年4月14日上午,原本清澈见底的余杭区百丈镇百丈溪的溪水一片浑黄, 污染水体绵延达3公里。中午12时,公安民警和环保执法人员对现场联合摸排,最终发现溪边有一处隐蔽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厂房内存放50多个塑料桶,部分桶内装有不明液体,公安机关随即将犯罪嫌疑人洪某刑事拘留。
余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陈红霞接到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后,第一时间率干警提前介入侦查。在实地查看危险废物的排放口、了解案发现场环境及扣押排放设备的基础上,陈红霞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危险废物的来源、倾倒的具体数量、造成的危害后果、案件关联的人员等方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随着侦查进一步深入,案情逐渐清晰。犯罪嫌疑人洪某系无收购废液资质的个体户。但自2016年10月开始,洪某伙同他人在浙江、江苏、安徽三地收购190余吨“蚀刻液”,运输至百丈溪边的非法处置点内,稀释后用废铁提取“蚀刻液”中的铜,同时将提取后的废液通过暗管直排至墙外沟渠。
为保险起见,洪某每次通过控制水泵阀门仅偷排2~3吨废液,这样经溪水稀释难以发现。4月13日晚,因家中有事,洪某着急回家忘关阀门,导致暗管大量排放“蚀刻液”,污染溪水达3公里。至此,长达一年半的偷排案浮出水面。
■ 扩大侦察
犯罪嫌疑人由1人升至19人
为达到案件办理的最佳效果,余杭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将其确定为本院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并成立了由检察长牵头,侦监、公诉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组,共同推进此案的侦捕诉协同。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最终捣毁了此起重大污染环境的产业链,并于2017年9月29日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也由最初的1人升至19人(3人因犯罪事实轻微,未被公诉),其中浙江省7人、江苏省6人、安徽省3人。
2017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在前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基础上,余杭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洪某。
犯罪嫌疑人洪某已被批捕。但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赵文娇的脑海里却一直闪现着这样的问题:这仅仅是洪某一人涉嫌此案吗?
赵文娇再次打开案卷查阅,此案应是案件的最后一环,其生产、运输、收购、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才是全部链条。一场公安、检察联手拉开的打击“4·14”污染环境犯罪的大网展开。
■ 生态修复
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罚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作为当地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余杭区检察院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如何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和认罪认罚,让犯罪嫌疑在认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的责任。
2017年10月13日,余杭区检察院联系区环保局,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作为鉴定机构,对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
今年1月,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评估鉴定,确认水体的生态费用为30万元,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84万~105万多元,环保部门支出应急处置、鉴定、检测等费用70多万元等。
但生态修复费用的追缴却不是一帆风顺。大部分涉案当事人修复意识不强,以家庭经济困难为借口不肯缴纳。
事情偶然发生了转机。江苏一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辩护人询问,如果赔偿环境损害,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17年10月19日将50万元修复款主动打到追缴款项的专门账户。
检察官审查时发现,年近60岁的陈某和妻子作为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羁押在案,主要提供个人账户用于买卖危险废液的往来资金,但企业实际决策者并非陈某,犯罪事实较轻。同时考虑到陈某认罪悔罪态度、羁押状况及身体条件,便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后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
通过陈某案的办理,一下子打开了局面,其他犯罪嫌疑人开始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积极认罪悔罪并参与环境修复,主动缴纳赔偿款项。截至4月13日起诉前,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至此,所有民事被告均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款用于受损的环境修复,共计380万元。在查明事实、完善相关证据后,余杭区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及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通讯员李雪红 记者钟兆盈)
(责任编辑:杨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