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用法律武器“治污”
中新网兰州11月27日电 (记者 南如卓玛)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7日正在兰州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该《条例》是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律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甘肃打赢“蓝天保卫战”意义深远。
2018年9月19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甘肃省环保厅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多次征求该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各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甘肃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组成调研组前往金昌、酒泉、平凉、庆阳等地,就甘肃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体情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相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草案作了修改充实完善。
楚才元说,该《条例》规定了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民共治”的原则,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拉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该《条例》还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污染、扬尘污染、农业和其他污染、重污染天气应对等。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完)
(责任编辑: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