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办法确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2021年10月15日 07:44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潘从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自治区以地方行政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治保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该《办法》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州、市(地)、县(市、区)不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和内容应当在参评区域的政府事权范围内,综合考虑评价区域的经济体量、人口数量、市场主体数量等因素。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长修说,该《办法》确立了营商环境评价制度、考核制度、容错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待遇、支持创业创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改进优化政务服务、规范中介服务、减少证明事项、诚信建设、信用惩戒、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投诉维权机制等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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