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条例优化营商环境:不得以换届等为由不履行承诺
中新经纬10月18日电 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18日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日前由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
《条例》聚焦建立政府依法履约机制,加强政府诚信建设,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坚持依法依规、务实审慎原则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不得违法承诺优惠条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账款,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市场主体账款。
同时,《条例》强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透明。根据《条例》,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投标人不得以相互串标、低于成本报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推进市场主体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加大打击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以行贿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条例》还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机制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完善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方式,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推广“评价增信+金融服务”等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服务管理模式。海南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信用信息服务、融资对接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王惠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