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设机构“无缝”把关食品安全
一把青菜,从田间地头走上食客的餐桌,漫长的食品产业链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5个“婆婆”分段监管,可因为都是平级部门,到底谁当“领队”、协调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今日,全国人大代表谢小军建议,应专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这个常设机构,当好组织、协调、督查、评价的“领队”。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综合协调、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具体监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谢小军直言,这种分段监管模式调动了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可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漫长的产业链,所以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许多复杂环节。由于业态边界不清晰,难以实现无缝衔接监管,缺位和交叉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难度很大。他介绍,目前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该项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可在具体操作中,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担当综合协调工作的职能却难以到位。谢小军认为,承担综合协调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为同级政府管理部门,组织调度、综合协调工作力度不够。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本身就承担了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等具体职责,省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还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省级食药监局的上级部门,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运动员”,难以胜任“领队”和“裁判员”的角色。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同级政府,而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的省级以下部门实行则是省级垂直管理,因此在省级以下行政区,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的难度更大。
谢小军建议,国务院及中央编办应提出指导性意见,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构建模式,将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级政府所属的常设机构,承担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与评价,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保证食品安全工作机构高效运行。市、县级政府也可参照此模式,逐步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成常设机构。(特派记者袁秦、陈丹)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