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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金罐”案终审:健力宝不用道歉 奥运冠军败诉

2013年04月26日 08:32   来源:新快报   

  奥运金罐案昨日终审宣判 

  昨日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对健力宝奥运金罐(见上图,资料照片)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庄晓岩的上诉。 

  该案在一审判决中,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庄晓岩包括赔偿道歉、要求健力宝公司为其更换纯金罐在内的所有诉讼请求。 

  上诉人庄晓岩一方认为,案件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裁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对此,佛山中院认为,本案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诉争赠与合同形成于1992年,故本案应适用当时已施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俗称“《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进行审理,而不应适用施行于1999年10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按照该条款,健力宝公司交付金罐且庄晓岩接受,双方赠与合同关系于该金罐交付时成立,合同确定的赠与物的材质及价值等具体内容以实际交付为准。由此可见,健力宝公司在赠与前是否声称金罐为纯金制品及其价值如何,均对诉争赠与合同的最终内容没有实质性影响。 

  因此,对于一审、二审时庄晓岩一方提出的对金罐进行价格鉴定的请求,以及二审时庄晓岩一方补充递交的有当年奥运会冠军获赠健力宝金罐相关报道的报纸等新证据,法院称与本案无关,对该部分事实不作审查认定。 

  该案二审审判长陈儒峰表示,按照1988年发布的《民通意见》,健力宝公司是否做出过承诺以及金罐的属性到底如何,均不在本案审查之列。即便健力宝当初做出过纯金的承诺,根据本案发生时间所应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最后都会得到和昨天一样的裁判结果。 

  ■事件回顾 

  报道称值4万元实际只值50元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后,健力宝公司曾宣布向每名黄金赌城娱乐奥运冠军赠送一个金罐,当时媒体报道称每个金罐价值4万元人民币。 

  2011年11月5日,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柔道冠军庄晓岩对外称,她发现金罐实际价值只有50元人民币,随后她将健力宝公司告上法庭。 

  2012年10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庄晓岩败诉。庄晓岩后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昨日判决庄晓岩仍败诉。(记者 曾春花 通讯员 孙楠 张文)

(责任编辑:佟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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