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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戒烟不宜介入过多

2014年02月10日 09:30   来源:法制日报   舒锐

  原标题:员工戒烟不宜介入过多

  日前,国家卫计委提出“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引发舆论关注。针对网民普遍关注的“如何实施奖励、钱从哪来、是不是变相发福利”等疑问,国家卫计委工作人员表示,规定中所指奖励为“口头表扬”,规定的落实主要依靠内部监督及职工的自愿、自主、自律(2月9日《北京青年报》)。

  公共场所吸烟,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因此,2011年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自此,室内公共场所不能吸烟从道德要求变成了法定义务。一些部门和地方也陆续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如何禁烟进行制度构建。去年年底,中央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申禁烟的同时,还明确提出“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事实上,原卫生部为禁烟法律的制定者,国家卫计委由原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合并而成,同时也是全国公共场所禁烟的执法组织者、监督者。正人先正己,卫计委理应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近日,卫计委印发《无烟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不仅依法要求本单位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室内场所全面禁烟,更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奖惩措施,值得称道。然而,规定还提出“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则有画蛇添足之嫌。

  这首先引来网民质疑是否将用公款奖励戒烟者。虽然工作人员称奖励为“口头表扬”,但规定只要制定出来,解释权就不能随意行使、随便滥用,而须按照原文普遍、一贯含义进行诠释。

  根据公务员法,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可见,按照法律,对公务员奖励是可以给予奖金的。

  虽然努力戒烟勉强可以算上“遵守纪律,模范作用突出”的可供奖励事由。但是每个单位的奖励名额是有严格限制的,仅因戒烟占用奖励名额,对其他同志并不公平。如果为此增添名额,势必增加额外支出。可见,网友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这确实可能成为滥用公款、增加财政负担的制度漏洞。

  同时,如果仅是“口头表扬”,这也难以起到激励作用,不要也罢。更重要的是,如此规定不具备操作性。如何界定“成功戒烟一年”?如何防止职工骗取奖励?如果职工戒烟后再吸,怎么处理?如果再吸后,又戒烟了,还要再奖励吗?

  可见,奖励戒烟者本难以具备可行性。规定只须作出“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的倡导性要求即可,无须对此作出奖惩措施。因为戒烟并不是如公共场所禁烟那样的法定义务,只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否戒烟本是职工权利,单位倡导即可,并不应该强行介入过多。(舒锐)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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