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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问题奶企”事件拷问幼儿食品监管责任

2016年05月25日 16:11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广西柳州的不少家长反映孩子饮用幼儿园的牛奶后身体不适,出现发烧、呕吐、流鼻血、肚子疼等症状。经查,当地一家无证乳制品生产企业竟与29家幼儿园有业务往来。虽然抽查结果显示,仅蛋白质不达标。但外界质疑检验缺少微生物指标,家长也要求重新取样,进行完整检测(5月23日央视新闻、5月24日人民网)。

  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给孩子喝的牛奶无疑应当是最安全的。不能再出现下一个被“问题奶”伤害的孩子,这是此事经央视播出后引发高度关注的重要原因。

  目前,幼儿出现的不适症状,是否由这家无证乳制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奶品造成的,尚无定论。因为,根据已经作出的不完整检测结果显示,仅仅蛋白质不达标并不足以让幼儿产生发烧、流鼻血等症状。相信随着完整检测结果的出炉,责任方会更加明晰。如果不是奶品造成,那幼儿园食堂、家庭饮食等涉及幼儿饮食安全的环节应纳入调查范围。总之,原因要查个水落石出,给家长和社会一个交代。

  此次事件中,这家供应29家幼儿园的无证乳制品生产企业是不能放过的焦点。据报道,这家涉事奶企叫柳州市红日乳品厂,已经查明涉嫌三方面问题,包括无证生产、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想问的是,即便没有出现孩子不适症状,这样的奶企生产销售的奶品可以进入幼儿园吗?

  2012年5月9日实施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简称《规范》)规定,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很显然,柳州当地的29家涉事幼儿园都没有做到。原因何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有关部门必须查明。

  目前,能确定的责任主体是幼儿园的园长。根据2010年11月1日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9条规定,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多名幼儿在园期间出现了不适症状,幼儿园应当第一时间察觉到,作出反应。根据《规定》要求,幼儿园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现在29家幼儿园中有一家幼儿园园长为此事而道歉和辞职。

  而作为监管部门,当地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为什么没有察觉到无证奶企在幼儿园的活动?根据《办法》规定,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应是监管部门的常态工作手段,对于幼儿的食品安全更要常抓不懈。

  不管最后检查结果如何,对于柳州幼儿出现身体不适的事件,相关方应高度重视,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对其中暴露的问题有必要做彻底排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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