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互联互通的规定
 2004-06-07 0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第七十条还规定了对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信息产业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互联互通中,人为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进行了有关司法解释,可套用相关刑法定罪。

  国外对互联互通的有关规定

  日本和韩国都在管制机构下设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互联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仲裁,这种做法使互联互通争议能够得到有效、专业和及时的解决,而且两国的争议解决机构都由电信基本法律赋予一定的特别权力,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和做出的裁决中都体现了很强的执行力。

  比如,日本《电信事业法》第88条—12,第88条—13规定,在两个电信运营商之间,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签订电信设备互联互通协议的要约,但另一方不同意谈判或谈判没有达成协议,或双方没有就结算费用、协议的其他细节如互联互通条款等达成一致时,一方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和解。当不能就有关接入等协议的细节达成一致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电信事业法》第39条规定直接向“电信事业争议处理委员会”申请仲裁。运营商如果对裁决结果没有异议,应该执行委员会所做的裁决。如果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不满意的一方知道仲裁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美国《1996年电信法》规定:任何电信运营商如果请求将其设备或设施与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的网络进行网间互联,则该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必须为该电信运营商提供符合下列用途的网间互联业务:

  ———为传输电话交换业务和电信交换接入,或为电话交换业务和电信交换接入提供信道路由;

  ———在该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网络内技术可行的任何一个接入点之上;

  ———该网间互联服务在质量上不得低于其为自己或任何附属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类网间互联业务;

  ———其价格和条件应是公正、合理和非歧视的。

  美国电信法关于网间互联的内容,正是WTO《电信管制参考文件》关于互联要求的模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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