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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落地,之前交的培训费能退吗?四川省消委回应

2021年08月12日 14:08   来源:华西都市报   

  省消委答学生家长关注的焦点问题

  “双减”政策落地,之前交的培训费能退吗?

  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意见)。作为9大试点城市之一,成都率先公布了“双减”细则,对培训时间、时长、内容等进行了规定。那么已经报名、已经签订培训合同的消费者应该怎样应对?8月11日,四川省消委针对消费者关切问题进行了回应。

  回应一

  “双减”意见出台前签订的合同能否解除?

  “双减”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这意味着原合同约定的上课时间、上课老师将产生变动;针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培训无法再进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次双减政策的调整实则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因政策调整,有的培训线下变线上,学科内容进行调整,培训地点发生变化,有的直接暂停培训等问题都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已报的培训怎么办?四川省消委认为,如果受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发生变化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变更履行方式,重新确定合同约定内容;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

  回应二

  如果商家不退费,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要及时按照“双减”政策查看已报培训是否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及时联系培训机构,确定是否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退费。同时要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及时留存证据,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可通过“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或是直接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发生消费争议的,还可以请求当地消委组织进行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四川省消委呼吁培训机构在贯彻落实“双减”政策时,要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及时向消费者反馈信息,发布处理方案,回应消费者关切。

  回应三

  “双减”意见出台后,消费者如何选择培训机构?

  “双减”意见出台后,教育部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划分为学科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和非学科类(体育、艺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教育培训,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四川省消委表示,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首先要明确需要教育培训的类别,再针对性选择与之相匹配的机构,仔细核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类别与范围,选择学科培训机构要注意其审批成立的时间,谨防“李鬼”。

  家长可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和“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平台”上查询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

  其次要事先将学生的在校教学计划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进行比对,辨别是否与在校学习任务相匹配,是否超纲超前,是否加大难度。

  此外还要对师资情况进行了解,特别是外语学科要确定提供培训服务的老师有相应的资质。

  回应四

  消费者在教育培训费用方面应该注意什么?

  根据“双减”意见的精神,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员今后参加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的学科类培训费。如有此类情况,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地全额退还学生家长上述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相关精神,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前,应事先明确了解培训机构费用的收取方式以及使用期限是否与政策性文件规定相一致。

  四川省消委提醒,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时,要针对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意识。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避免陷入“套路贷”、预付金被卷款跑路。

  回应五

  消费者签订教培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四川省消委表示,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条款,如培训的课程、提供培训老师、培训费用、培训时间安排、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要进行认真阅读。

  同时作为培训机构也应当按照《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履行公平设定权利义务、显著提示告知等义务。如果培训机构未对重要事项进行说明,按照《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意味着培训合同中出现的“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协议一经签订,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会依法被排除在合同范围之外,对消费者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李艾蔚 陈畅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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