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星期狗” 法院判“退一赔三”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4月23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监利市消费者黄女士在网上买到“星期狗”后与宠物店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宠物店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消费者与宠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宠物店退还消费者购犬款共1780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5340元、托运费100元和宠物医疗费257.8元。
据了解,黄女士刷到江西省南昌市嘟嘟宝宠物店视频后添加销售人员微信,咨询宠物购买事宜。2024年3月28日,双方在微信中协商一致,黄女士向宠物店购买宠物幼犬萨摩耶一只,价格为800元。宠物店承诺该犬已打过两针疫苗,已做过犬细小病毒及犬瘟病毒检测,健康品相极好。
2024年4月1日,黄女士向宠物店指定的账户转账800元,并在宠物店要求下又支付了800元购买搭售的狗粮,宠物店承诺保证3个月售后。当天,宠物店向黄女士发货宠物狗及狗粮,黄女士支付了托运费100元及宠物店要求的检测费180元。2024年4月2日,黄女士收到宠物狗后,发现其健康状态不佳,无法站立,当即拍照向宠物店反映狗有寄生虫。2024年4月3日,黄女士携宠物狗前往监利市荆楚宠物医院诊治,确诊犬细小病毒、犬冠状病毒均呈阳性,治愈几率较小。黄女士花费医疗费、药费共计257.8元。4月4日,该宠物狗死亡。
黄女士自收到宠物狗发现其状态不佳后,一直与宠物店协商售后事宜,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6月,黄女士将该宠物店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款项及套餐费、医疗费等,并索赔3倍惩罚性赔偿。
今年3月,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未按约定向黄女士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健康宠物狗,且隐瞒宠物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宠物店应承担购物价款3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宠物店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害,故黄女士主张退还相应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记者获悉,此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李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