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保委提醒 “微股东”暗藏消费陷阱
原标题:针对健身美容商家以股权投资等名目揽客,江苏省消保委提醒 “微股东”暗藏消费陷阱
本报南京讯 最近,在健身房、美容院、餐饮等消费纠纷多发领域,部分商家以“微股东”“事业合伙人”等名目招揽客户的现象频现。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此行为实为商家精心设计的法律障眼法,“股权外衣”背后暗藏消费陷阱,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商家诚信经营。
据了解,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某健身房向消费者承诺,可以通过高额充值成为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除了享有健身课程外,还可享受返还门店利润等增值权益。消费者花费11万余元购买500多节课,仅上了一节健身课,还未享受增值权益,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要求消费者到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消费者提出退款。商家以该款项是入股款,属于投资行为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诉求。
商家主张资金往来属于投资行为的抗辩是否成立?江苏省消保委表示,从法律视角剖析,此类股权投资的说法,实为商家精心设计的法律障眼法。
若商家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商家仅以微股东之名,而并未将消费者的信息实际登记于股东名册上,则无法使消费者单就合同取得股东身份。而商家经营形式为合伙企业时,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若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未对消费者就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予以告知,那么,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应视为签订入伙协议,消费者也并未成为真正的合伙人。
此外,此类合同中,虽有对利益分配的相关规定,但通常会有条款规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或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
江苏省消保委分析认为,商家精心编织“股权外衣”的背后,暗藏双重利益驱动。一方面,以利益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通过“微股东”“事业合伙人”等概念包装,消费者可能因对投资回报的期待而被吸引消费,支付更高金额,甚至拉亲友参与。商家通过赋予消费者微股东、事业合伙人身份,营造一种共同事业的假象,增加消费者后续消费及推荐消费的热情。另一方面,借以规避法律监管与责任。商家通过模糊消费与投资的界限,将消费包装为投资行为,并对经营收益分红设置苛刻条件。在商家违约时,可能以投资失败而非消费纠纷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消费者自担风险,试图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使消费者不仅难以获得收益,在维权时还会面临法律定性困难。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消费者,消费时应保持理性,面对商家提出的微股东、事业合伙人身份以及给出的利益承诺,应仔细审查合同的相关条款,辨明合同性质和自身权利义务,勿因一时的利益承诺而冲动消费。关注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依据法律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商家而言,唯有诚信才是经营和发展的基石。通过入股、合伙等形式,并不能掩盖消费的行为本质,也无法逃避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商家唯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薛晶晶)
(责任编辑:李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