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更适应新消费
纪玉
时下,直播带货、盲盒消费、视音频平台消费等形态不断涌现,在有效提高交易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消费领域问题。今年全国两会,上海代表团全体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针对消费领域的新业态、新问题开出“药方”。
新消费带来新体验,也带来新问题。比如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交付金钱之余,不可避免地交出了比传统消费场景中更多的个人信息,由此引发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方面的种种担忧。消费者既担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盗卖,有时也会怀疑自己是不是受到了“算法歧视”,被大数据“杀熟”。北京市消协近日发布的调查结果称,有八成多受访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又如直播带货。数据显示,一些地方直播带货投诉激增,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误导等问题最为突出。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直播带货呈现出主体多、流量大、频次高、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消费者通过直播买的东西出现问题,谁来担责?是平台、主播,还是商家?种种法律关系与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法近日就发布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直播购物的实际销售者作出规定。
上海代表团提交的议案提出了多项具体的修改方案,如充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加强对算法推荐的有效制约、规范盲盒销售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一次修正是在2013年,将近十年过去,消费模式与场景已经有了剧烈变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完善了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新消费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也需要更好地适应变化,营造更公平、健康的消费环境与体验。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