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即认可”法律不认可
□ 胡立彪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被认定为无效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这意味着,“签收即认可”这一商家用来减少自身责任的条款今后将不再好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享有七日无理退货的权利。但在现实中,许多消费者网购商品后却遭遇退货难、维权难,其中所遇最大难题之一,是商家自定的“签收即认可”条款。分析人士认为,商家制定这一条款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与线下消费当面交易不同,网购交易达成还需要一个重要环节——快递。买卖两头由快递连接起来,但由于存在空间距离和时间差,交易风险增加。从商家角度看,发出商品完好无损,经由快递送到买家手里有可能损坏,买家会以此为由要求退货。因此,商家觉得有必要提醒买家收到货后先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再签收,以避免快递环节造成商品损坏的责任转移到自家头上。
事实上,在网购退换货方面,黄金赌城相关法规也有保护商家权益的条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对于商家而言,为保障自家利益,必然会认为,消费者收到商品都会进行查验,并且确认“完好”后才会签收,因此,“签收”即意味着消费者“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而在“签收”之后,商品出现“不完好”(可能是快递运送途中损坏,也可能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损坏)情况,消费者想退货时,商家自然不愿意承担责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今快递“签收”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确定责任也非常不容易。正常情况下,快递员送件上门,收件人在场,可以当面验货签收。但很多时候收件人不在场,快递员为完成送件任务就把快件放在收货人住家或单位门口,在签收表写上“电表箱签收”“脚垫签收”等字样。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引发消费者不满,相关投诉纠纷不断增多。为了解决消费者收件不方便及“非人类签收”带来的快件丢失等问题,电商平台及快递企业在小区建起快递箱、代收点等末端服务设施。然而,随着末端服务设施大量普及,越来越多的快递员将这里当作快递服务“终点”,而不再把快件送到消费者手里,这又引发大量投诉纠纷。
末端服务设施虽然提高了快件“签收”率,但消费者由此承担的风险却增加了。一般而言,当快递被签收后,其灭失损毁的风险即由收件人承担。而且,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家付款的时间,都是从快递被签收时开始计算的。而代签收则意味着,在快递被代签收却未实际送达收件人手中期间,收件人需要承担额外风险。快件放置在末端服务设施处,相当于增加了一个责任主体,如果无法第一时间当面验货,一旦发生物品丢损或购买产品不符合要求需退换货问题,便会遭遇责任认定难题,消费者维权会变得更为被动和困难。
正基于此,今年1月,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签收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事实上,这与《规定》认定“签收即认可”无效的出发点一致,最根本的还是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还规定,“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实际上,这一规定是为消费者网购权益做兜底性保障。相信这也会倒逼电商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依法合规经营,打造更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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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