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不合理罚款能更好激发市场活力
□ 岳 倩
近日,国务院决定,取消、调整一批罚款事项。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决策部署,自去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将直接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让市场主体可以更放心地开展经济活动,让市场更有活力。此外,该举措还可以让行政罚款的事项与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节奏更加吻合。比如,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处以罚款,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试制品”可以按普通产品统一监管。该举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罚款标准,让“哪些可以罚,哪些不能罚”一目了然,通过强化法制引领,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进程,进一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罚款只是监管手段之一,取消、调整行政罚款事项并不是取消监管,更不意味着监管部门要“一放了之”,而是意味着对相关方面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监管而言,“放”和“管”是动态平衡关系,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在取消、调整过时的、不合理的罚款事项之后,在如何确保市场主体能够合规发展、保障相关方权益等方面,监管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制度或者替代措施,以切实履行职能、落实责任,做到监管不越位不缺位。
具体的职能部门需要立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节奏,打造新型监管体系。比如,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提出,将不断深化、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提升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的综合监管能力。交通运输部提出,在取消、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鼓励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效能。
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发挥对各个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尽快构建更便捷、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合规发展的监管体系。
取消、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目前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相信随着这一工作的深入,各地营商环境将得以持续优化,市场将迸发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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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