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 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评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
2025年03月22日 18:01 来源: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垄断协议的双罚制。
一、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这三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在国内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时,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时任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招商代理事业部(后调整为招商联合事业部)总经理的郭某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代表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出面与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持续沟通、商议达成垄断协议,并进一步安排招商代理事业部根据约定支付补偿款、落实共同涨价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内容。据此,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郭某是涉案垄断协议中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对所达成的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除了对这三家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它们各自2023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罚款的处罚之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所作的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该案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
二、垄断协议双罚制的独特之处
除了垄断协议之外,无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反垄断法规制的经营者垄断行为还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但是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仍然采用单罚制,只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仅对垄断协议采用了双罚制,不仅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特定个人的法律责任。
这是有着深刻缘由的。在具有同样危害性的情况下,一方面,垄断协议更为易发频发。相较而言,垄断协议的实施条件和成本很低,而收益往往比较明显。这不仅使得所有企业都有能力实施垄断协议,而且使得所有企业都有欲望实施垄断协议。在前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案件中,就有企业因多次实施垄断协议而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处罚。另一方面,垄断协议更为容易判别。相较而言,垄断协议的边界还是比较清晰的,企业也是比较容易把握分寸的。在前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案件中,三家企业以及郭某应当是很容易判断出它们所实施的行为属于非常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通过引入垄断协议的双罚制,反垄断法不仅希望防止企业管理者借助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谋取个人不当利益,而且希望促使企业管理者加强垄断协议的竞争合规。
当然,垄断协议的双罚制在适用上是有着严格要求的。除了企业必须至少达成垄断协议之外,个人还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且对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如果对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并不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即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个人也不会仅因此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罚款。认定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个人从事的行为、个人发挥的作用、行为危害程度等因素,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依法作出有关处理决定。总体来看,这类情形在实践中不具有普遍性,垄断协议双罚案件在日常执法中应当更多是个案性的。
三、加强竞争合规遵守法律底线
一方面,对垄断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只是手段,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另一方面,执法是最好的普法。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发布后,应当进一步引起企业管理者对竞争合规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对垄断协议的有效防控。无论是企业管理者通过何种方式使得企业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企业通常就会因此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如果像郭某在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中所起作用那样,那么企业管理者个人也会因此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罚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也就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除了可以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对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管理者等最高处五百万罚款。可以说,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企业管理者个人,这都是难以承受之重。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反垄断合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对于如何进行竞争合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竞争合规体系。但是所有的竞争合规必须是真合规,而不应流于形式,更不能假借竞争合规之名行规避法律之实,否则也会适得其反。只要进行有效的竞争合规,至少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防控。即便出现“挂万漏一”问题,企业也有机会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规激励。总之,竞争合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丁茂中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