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小学食品安全新措施: 校门外50米内禁止设摊卖食品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获悉,《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一共28条,对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落实陪餐制度、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食品以及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办法》指出,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办法》强调: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办法》明文规定:
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此外,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违法以下情况的,将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