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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司法改制要先“正名”再“断奶”

2009年08月17日 16:5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原厅长陈振东

  陈振东,曾任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

  去企业化是人心所向 

  《法制日报周末》:日前,有消息称铁路公安将要转制,通过公务员考试后并入公安部十局,正式进入公务员系统。这是否意味着,铁路公安是转制的先锋,紧随其后的将是铁路检法系统?

  陈振东:就这个事情,我问过一些在职的铁路公检法人员,大的原则是铁路公检法要从铁路系统剥离,但还没有具体的方案。有些人说要年底完成,实际上,铁路司法系统改制的问题已经酝酿多年,如果真能在年底完成,也算一个突破。铁路是国家运输的大动脉,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了铁路系统的司法部门,可以有效地保证铁路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但现在它的弊端正慢慢显现,由于公检法在企业内部,人财物都受企业管理,办案不公的情况就有可能会出现。为了铁路运输的长治久安,为了“路内”案审理的公平正义,国家相关部门确实应该把铁路司法系统改制提上日程。

  《法制日报周末》:您在铁路运输检察系统内工作了17年,在这期间,铁路公检法一直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是否有改制的前兆?

  陈振东:1979年初,铁路系统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的检察院和法院,铁路公安的建制则更早。1979年至今,铁路检法系统走过了30年的历程,期间铁路检察院、法院进行过许多次的大小变动,而铁路司法系统改制的想法也酝酿了很久。在1987年,中央政法委把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全国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保留了地方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两级检察院和法院。当年5月底,我携同18位同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了铁路运输检察厅,成为最高检的内设机构,同样,最高人民法院也成立了铁路运输分办庭,人员大部分由原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的人员组成。于是,自1987年6月份开始,铁路系统内的原最高级别的检察院和法院全部转为了最高检和最高院的内设机构,人员成为正式司法序列内的公务员。但铁路系统内的两级检法机关同铁路公安仍然保留,其人财物均受铁路部门管理,其业务分别受公安部、两高相关部门以及省级司法机关的指导。在这种体制下,由于财政、人事都受企业管理,所以铁路公检法系统实际上也被企业化,被社会称为“企业办政法”,正是由于铁路司法系统受企业管理,才会有“铁路司法不公”等问题的提出,而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论也随着铁路司法系统的建立而持续了30年,可以说,铁路司法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企业办政法易致司法不公 

  《法制日报周末》:这样说,铁路司法系统在财政上依赖于铁路部门,在人事上受制于铁路部门,那它的司法权和地方司法系统又形成了怎样的关系?

  陈振东:现在除了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和最高院铁路运输分办庭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外,铁路的两级检察院和法院一直都是企业化。我曾经去问过中央编制办公室,中编办承认铁路司法是专项编制,但不在国家公务员序列。铁路公检法的的一切经费、人员任免、办公设备都是由铁路部门来保障的。

  铁路两级检察院、法院的设置分别为,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都是局级单位,由地方铁路局或集团公司管理,在业务上依据两高的文件,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对地方分院进行业务指导,省级检察院也可对地方分院进行业务指导,法院系统同样如此。但这样的机构设置实际上很麻烦,在实践中,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并不能对地方分院直接业务指导,而是要先和省检察院的铁路检察处打招呼,再传达到分院,这种关系很绕,降低了办事效率,实际上也是省级检察院对两级检院进行业务指导。

  《法制日报周末》:办案经费由铁路企业保障,业务则受司法部门的指导,铁路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对此是怎样的感受?

  陈振东:其实,铁路司法人员一直感觉自己“名不正,言不顺”。拿法院系统来说,在1983年之前,法院组织法中提到专门的人民法院包括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等。但1983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后,对检察院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之后变成了“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检察院也是如此。修改之后,铁路两院的工作者很难过,有人认为铁路检法两院在“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之外,变得没有法律地位了。我当时也写了论文呼吁,认为应该是“等”内,但身份却并不明确。全国人大的一个领导曾对我做过解释,说这样修改法律之所以不用罗列式的,是为了灵活方便。但这仍然引起了法学界、实务界的不断争论,我们内部经常说铁路检法两院是不伦不类、不专不地的机构,既不像专门法院,也不像地方法院。

  《法制日报周末》:在铁路检察院工作时,查处一些铁路系统内的职务犯罪是否会受影响?

  陈振东:有一些阻力。我在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侦办案件时,常有铁路系统内的人来打招呼。查处铁路系统内处级干部要和路局的党组书记、铁道部领导写报告。1987年转至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后,还是如此,比如接到举报甚至要和路局的局长、纪检书记通气,这种局面都是体制造成的。我在1989年至1991年三年间,查处了5个地方铁路局的局长,当时铁路系统内的一些人指责我,但我的职责就是要查处铁路系统的犯罪。我当庭长时,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有7000多件,渎职侵权案件最多的时候一年800多件。

  《法制日报周末》:从一些案例中可以发现,铁路公检法系统办案的范围正在扩大,甚至包括一些仅和铁路沾边的案件,关于铁路公检法的管辖权是否有文件明确?

  陈振东:司法部、公安部、两高、铁道部曾经在1982年联合发文,要求铁路公检法只办理和铁路运输相关的刑事案件,比如铁路内部的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其他与地方相关的,要由地方司法系统管辖。2000年,铁道部进行了大的体制改革,2003年,又实施了主辅分离,把铁道部的工厂、设计院、医院、大专院校等都剥离了铁路系统,由国资委管理。当年,两高曾和国资委商量这些院校的司法问题是否由铁路司法管理,我一直不主张由铁路司法来管,因为既然是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法院,就应该突出“运输”的特点,“运输”之外的不应管。但实践中,铁路司法系统正在不断地扩大管辖权,只要和铁路沾边的都纳入管理,不该办的案子也办,有些还存在一些错误,社会反响一直很大。

  《法制日报周末》:按照黄金赌城检察院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官的人事任免都需要经过地方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的批准,铁路系统内的检法工作人员是否遵守这一程序?

  陈振东:实际上,检察院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对于铁路检法系统并不适用。铁路检法的法官、检察官直接由铁路党委任命。我离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后,铁路的两级检察院曾坚持了一种做法,比如地方分院检察长的任命,首先由所在铁路局的党委及省级检察院的党组协商一致,然后报到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再报给铁道部党组审批,同意之后,由所在地省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如此走完程序后过程会非常繁琐。实际上,铁路公检法中有一些官员和铁路部门有一定的关系,有一些人本来是铁路职工,脱掉工作服换上制服后就变成了司法人员。原来没有司法考试时,录用人员稀里糊涂,现在情况好多了。

  司法转制的两大方向 

  《法制日报周末》:您提到铁路司法改制在黄金赌城酝酿了30年的时间,如此长的时间却迟迟没有改制成功,您认为改制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陈振东:转制难的根本原因是复杂的利益格局隐身其中。一些工作人员虽然对身份担忧,但是在职时享受的福利待遇却比公务员要丰厚,铁路系统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但高,而且经常有一些奖金,这也造成了转制难的一方面原因。就转制问题,我曾向铁道部的党组汇报过,但由于各种利益,领导说等等吧,这一等一直到现在。

  《法制日报周末》:改制又该前往何方?

  陈振东:关于铁路司法的改制,一直有两种思路,一种是从铁路系统中剥离出公检法,独立出来,仍然专门负责铁路运输行业,归属国家公务员序列,由中央直接拨款负责开支;另一种是剥离后,并入地方司法系统,如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并入省级检察院,成为铁路运输专有检察处,由各地司法系统承担财政开支。

  我更倾向于前者的思路,因为铁路系统作为黄金赌城重要的运输部门,需要有专属司法系统的存在,如果按后者思路实行的话,由于地方的案件比铁路系统的要多,地方检法系统必将忙于处理地方案件,而无暇顾及铁路专有案件,这可能会削弱铁路专属的执法力量。再者,事关铁路的案子,铁路司法将会更熟悉,办理起来效率更高。

  我的建议是,将铁路司法系统完全剥离出铁路系统,人财物纳入地方司法体系,但仍然是独立的专门司法系统。同1987年之前,设立三级专管铁路运输的检法两院,分别直属两高领导。首先要名正言顺,将独立出的司法部门并入地方司法体系,人事变动都严格按照黄金赌城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来办理;另外,关于财政保障,我曾经调研过,按照一定的比例预算从铁路部门的盈利收入中扣除一部分,作为独立出的铁路公检法的专有经费,这样,人事、财政彻底从铁路独立出后,铁路公检法才能更好地实现体外监督。

(责任编辑: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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