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石政发〔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等规定,石景山区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面助力企业疫情防控
1.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对企业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四方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国资委、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财政局)
2.搭建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互助筹措平台,及时了解企业疫情防控需求,整合信息资源,协助企业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商务局)
二、切实减轻企业房租成本
3.区属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减免租金措施,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区属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免收一个月房租,后续按50%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
4.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区属中小微企业,鼓励业主为其减免房租。对为区属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业主,经认定后,在疫情防控期间按减免金额的30%给予支持。鼓励业主改变租金收取方式,按月收取房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投促中心)
三、有效缓解企业信贷压力
5.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高效率、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驻区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6.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驻区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按照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100%给予企业财政贴息支持,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7.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针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驻区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全额免除疫情期间产生贷款的担保费用。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区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四、分类实施行业促进政策
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重点商超、连锁便利店、社区菜店和为社会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经认定后,可申请上岗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补贴标准,从2月1日起发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9.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推行灵活用工政策,延迟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0.对防疫药品及物资、金融保险服务、动漫网游软件等领域产品的研发设计、推广应用创新审批方式,提供便利化行政审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建立采购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文促中心)
11.支持企业抢抓市场机遇,迎难而上发展。对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软件、信息技术以及防疫相关的项目和企业给予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区财政局)
五、全面加强企业精准服务
12.开展2019年政策资金网上申报工作,简化企业政策奖励申领程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加快完成资金拨付,缓解企业运营压力,助推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区投促中心、区金融办、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3.推行“不见面审批”及“代办理审批”,创新企业注册、经营许可与项目落地相关审批,持续推进相关审批事项流程优化、要件简化、审查规范标准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中心、区政务服务局)
14.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经认定后,协助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司法局)
15.深入推进企业“一对一”精准服务,全面加强精准政策及服务供给,及时回应企业诉求,优化落实“服务包”制度。(责任单位:全区各部门)
六、附则
本措施由石景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北京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将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王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