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黄金城赌城娱乐: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小微企业信贷力度。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大疫面前,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低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通过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等多项风险化解方式,缓解其还款压力,助力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 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我市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 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对到“新三板”、海南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对小微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期融资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我市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各类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须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交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融资。推动大型民营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减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5.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市财政要对 2020年1月1日后防疫期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利用新技术新科技,通过网上申请、大数据协助审批、快速办理等方式,压降经营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降低小微企业“政保贷”门槛,扩大优惠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人社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恢复生产的,经企业申请,减免自2020年2月份起3个月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7.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依托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央专项资金,对在2020年 2月份起3个月内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给予减免的租金补贴,每个园区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8.降低企业税费水平。对市级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此次疫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缓缴交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缴交2020年一季度的水、电、气费用总额的 50%,剩余的50%最长可延缓3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或违约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能源办、海口供电局、市市政局)
11.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中小企业一季度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 2020年6月30日,逾期缴纳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各重点产业园区)
12.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全市相关职能部门)
(三)推进援企稳岗
13.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的且 2020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申报缴费属正 常缴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落实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后3个月,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口市遵照执行。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海口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以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