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
|
|
|
|
|
陕西:为下岗职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陕西省政府今年的一号文件为下岗职工而发。记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看到,该省将对原准备在2005年底结束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延长3年,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且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也将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细读《意见》,记者发现了3个特点:
一是强调要切实解决好国有企业职工的遗留问题。在黄金赌城“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在陕西布局了一大批国有企业。改革开放至今,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还未得到妥善解决。《意见》提出,陕西今年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2007年底以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中重点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二是《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全省联网。为了切实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利益,陕西今年将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再就业优惠证》出租、转让和伪造。为此,《再就业优惠证》将实现全省联网。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不法分子和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名单要及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在陕西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以便查询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三是省财政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中的投入创历史新高。据介绍,从2003年至2005年,陕西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达30多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从6000万元增加到7000万元,今年则达到了1.2亿元。据陕西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新增资金将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原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对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由免费培训改为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税收减免的方式,由按比例减免改为实行定额减免或限额减免。
据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已根据陕西省政府2006年一号文件《意见》完成了8个配套政策的草拟工作,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预计3月底前将会出台8个配套政策。
(记者刘晓辰报道)
南宁:出台多项政策统筹城乡就业
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西南宁市将出台一系列新政策,统筹城乡就业,确保到2010年实现1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据悉,南宁市新出台的政策将包括每年开展转移就业培训20万人,取消“农民工”、“临时工”等歧视性规定,开通远程可视见工系统“绿色通道”,驻外机构增加“组织劳务输出”职能,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免税等。今后,进城从事劳务工作的农村劳动者的身份与城镇职工一样,属于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有和履行同样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取消企业用工“先城镇、后农村”的歧视性规定,农村劳动力凭学历、技能、素质等条件与城镇劳动者“一较高下”,参与市场就业竞争;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各种限制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
此外,南宁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各种限制,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允许有相对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以及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务工人员在城镇定居。
从2006年起,南宁市将加大对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投入,设立“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建设、劳务输出费用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开支。目的是为了到2010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0万人,在现有全市转移就业48万人的基础上,新增转移就业52万人,使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
济南市大桥镇组织百家用人单位近日在当地召开招聘会,召开当日共吸引该镇8000余名农民前来赶“招聘大集”。图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热情接待前来应聘的务工人员。
(记者童政、周骁骏报道)
安徽:集体企业下岗者也享受优惠
安徽省决定今年开始扩大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不仅集体企业、低保人员今年起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还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此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的最新文件规定,“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00万人以上,“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今年起,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的对象除原有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外,还新增了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据了解,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与此同时,安徽省还扩大就业援助对象,除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还包括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等。
(记者白海星、通讯员屈凤丽报道)
|
|
|
来源:
经济日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