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有媒体报道,中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在此间召开的第11次股东年会上中航油(新加坡)公司2004年年报获得认可。年报显示,中航油2004年净亏损8.649亿新元(约合5.12亿美元)。年报披露,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官陈久霖2004年仍然获得逾50万新元(约合30.8万美元)的薪酬,其中80%为工资,20%为奖金。
身为净亏损8.649亿新元的主要责任人,却依然能够拿到数目可观的奖金,令人吃惊不小。奖金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给予的奖励或为增加社会财富创造有利条件而给予的奖励。那么,陈久霖值得给予奖励吗?年报中给出的评价是:"他(陈久霖)作为主要谈判者参与了公司不同项目的批准","在业务模式上引进了几个重要的创新"。不知道,这是否就是给陈久霖发放奖金的理由。
关于陈久霖在中航油巨亏事件中的责任,可以参考以下两则信息:
其一,新加坡普华永道会计公司的调查报告认为,陈久霖对期权交易巨亏"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其二,2005年6月9日,陈久霖在新加坡地方法院首次出庭聆讯时,法庭指控其涉嫌违反了新加坡的《刑法》、《公司法》和《证券期货法》。对陈久霖的指控,包括向股东发布虚假消息、伪造文书、涉嫌内线交易等,共计15项。如指控成立,陈久霖将面临最高长达94年的监禁,及25万新元(约合15万美元)的罚款。
可见,身为主要责任人,陈久霖获取奖金的资格,是非常值得商榷的,甚至,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应该重罚才符合常理。当初,在中航油巨亏事件暴露后,曾引发了对国企老总问责机制缺位和监管不力的反思。现在看来,问责制度岂止是缺位这么简单!对于同一责任人,在国外受到多项指控,在我们这里反倒有奖金可拿,如此反其道而行之,委实令人费解。
前段时间,人们热议对国企老总的激励问题,但是,激励必须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者是相辅相成,自成一体的。现在的问题在于,不是我们的激励措施不够,而是惩戒机制缺位。
陈久霖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据媒体披露,陈久霖的年薪大约折合人民币2350万元,有"打工皇帝"之称。然而,如此高薪并未产生出正面的激励的力量,反倒使其铤而走险,以豪赌的心态将企业送上绞刑架。由于惩戒机制缺位,陈久霖所面临的是零成本、零风险、零监督。企业盈利,他拿高薪,企业亏损,他不必承担责任,甚至照样有奖金可拿。这不正是将陈久霖从一个借垄断之手成名的企业明星变为赌徒的根源吗?
内部监督机制和风险机制缺位,外部惩戒机制的缺失,导致国企如何经营,经营得好坏,完全取决于国企高管的自律与自觉。悲哀之处正在于此。在美国"安然事件"中,安然公司前董事长肯尼斯·莱被指控犯有共谋欺诈、欺骗股民等11项罪行,面临着长达175年的监禁和高达570万美元的罚款。法律作为惩戒机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震慑力得以充分体现。
在中航油巨亏事件发生后,有人撰文提出疑问:倘若陈久霖不是在新加坡而是在黄金赌城,能否得到法律的惩处?
假设改变不了什么,但这个问题倒值得思考一番。时至今日,笔者尚未见到黄金赌城司法机关对陈久霖进行调查的信息见诸于报端,而陈久霖从事期货投机交易、造成巨额资产流失本身,就可能涉嫌违法。
从株冶事件、中储棉事件,到中航油事件、国储铜事件,亏损数额之大,令人无不隐隐作痛,但是,最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是,为什么株冶事件后,还有中储棉事件,还有中航油事件,还有国储铜事件……
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不能再拖延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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