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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解决白酒税收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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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奇 曹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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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是特殊消费品,世界上多数国家对酒均采取“寓管于征”的特殊管理体制。黄金赌城是世界白酒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白酒也是黄金赌城少数几个高税产品之一。
白酒税收流失的途径
(一)避税。规模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避税比较普遍。例如,某省一大型白酒生产企业于2002年成立了由其控股60%的销售有限公司,以包销的形式销售其生产的白酒。从调查看,该公司2002年—2005年生产14种品牌白酒,平均出厂价70.46元/瓶,销售公司平均售价105.09元/瓶,平均差价34.63元/瓶,差幅45%,瓶酒避税8.65元。
(二)逃税和欠、缓缴税款。小酒厂、小酒作坊大都账簿会计核算不健全,多采用收入不计账、设置两套以上账簿、瞒报产销量、现金交易、少开发票、频繁更换企业生产地址等方式偷逃税款。某省至2004年底国税部门登记在册的白酒企业187户,其中维持生产110户,停歇业77户;而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白酒企业为275户,其中维持生产180户,停歇业95户。国税部门比工商部门的统计,维持生产的少70户,停歇业少18户。从这种“不完全准确的统计”,可以想见偷逃税款的严重程度。
目前各地地下小酒厂数目众多,这些小企业大部分只经营10元以下的低档低价白酒,实际平均税负仅有5%左右,大大低于正常税负。业内人士分析,高档白酒与中低档白酒所占市场份额之比为3:7,而在中低档白酒中,地下小酒厂产量已逐渐超过正规厂家。
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现行管理体制对白酒行业监管乏力。酒具有作为高税产品的特殊商品属性,但除了税收政策以外,目前相关政策实际上是把酒作为一般商品管理。目前,国家尚无全国性的规范酒行业的法律法规,也未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监管。酒的管理职能由质检、工商、税务等几个部门分别行使,哪个部门都难以完全准确地掌握生产厂家数量、产量、销量、销售渠道。
现行税收政策不够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企业间存在的关联交易行为,征收机关可以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而实际上,白酒企业大都采用产品由关联企业包销的形式,没有市场价格或“第三方”价格可以参照,现行的政策法规也没有规定白酒生产合理的利润率,消费税条例中计算白酒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的利润率仅为10%,远远低于实际利润率。对白酒生产企业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在调整的幅度和标准上,税收征管部门没有法定的适当依据。
征管力量不足,对小酒厂鞭长莫及。国家规定对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在《税收征管法》中无“查实征收”的说法,一般理解为按照实际销售额或销量征收税款,但小酒厂、小作坊多数为个体性质或承包性质,生产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实际销量或销售额,监管难以到位,导致小酒厂税收的大量流失。
从量征收消费税对中低档酒生产企业影响较大。2001年6月开始实行的现行税收政策,在按比例税率征税的同时,又从量征税,较大幅度地增加了中低档白酒生产企业的税负。这些企业生产的基本上是中低档酒,由于价格低廉,扣除销售商的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再减去增值税、从价消费税和从量消费税,企业很难再找到利润的空间。
解决税收流失的建议
完善酒行业监管机制。国家应制定全国性的酒类管理法律或者条例,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行业管理。
完善许可证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许可证的发放要从高税产品特殊商品属性予以综合考虑,从产品质量、产量、竞争主体数量的控制等方面考虑许可证的发放数量、资格要求等,以利于适度竞争。
完善现行消费税政策,取消从量消费税。支持规范守法的企业扩大中低档白酒的生产规模。改变单一的从价征收税率,实行累进的从价税率。
出台白酒生产及关联企业间税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税收征管部门对白酒产品价格调整实行累进的计税价格利润率,关联企业间转移的利润、转移列支费用同属收取的价外费用计征消费税,遏制关联企业交易中转移定价、规避消费税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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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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