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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道德风险与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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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陈晓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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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1998年发生的冒领现象并不是当年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赤字的直接原因,但也不能否认这种现象的出现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多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大部分是受益者利己的行为。比如,少数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仍继续领取养老金;一些职工利用全国社保信息化的滞后,在不同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领取双重养老金;有的职工在临退休前几年,突然加大缴费基数,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等。一些企业也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采用涂改、伪造职工年龄、工种等,制造假档案为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侵占养老保险基金。在实现养老金的省级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上述现象日渐增长,主要原因是
由于黄金赌城缺乏完善的公民个人身份管理识别系统,对于管理者而言,他们获取受益者相关信息的渠道和条件总是有限的,有的甚至只有通过受益者本人的提供才能获得,这就为受益者道德风险的存在创造了条件。受益者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受某种因素的引诱而违反有关诚实和可靠的一般准则,为自己谋取私利,而且同时也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再次,养老保险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养老基金管理上,表现在对基金的挪用、挤占及违规投资等。从全国的情况来看,1996年,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及损失达92亿元,占基金节余额的15.9%,1986-1997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其中各级政府直接动用和批准动用的占31.63%;社保经办机构自行动用的占28.81%。这些基金只回收了50%,有几十亿元难以收回。大量基金被违规动用,不仅影响到养老基金的支付,同时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损害了政府的信誉与人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更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与可持续性。基本养老金作为参保职工的共同财产,是国家依靠公共权力向企业和职工个人依法提取的,由政府授权及其所属的社保机构和具体的官员依法进行管理和运作。可以说,这种基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挪用、流失、浪费现象,都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道德风险的存在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这种道德风险的本质是对所赋予的国家权力的滥用。
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规避措施
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道德风险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经济利益驱动。在一般经济学意义上,道德风险来自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威廉姆森(Williamson)的定义,机会主义行为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有“事前”与“事后”之分,事前机会主义被称为“逆向选择”,事后机会主义被称为道德风险。当国家及其授权机构、企业和个人作为独立个体存在时,必然会产生各自的利益,各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此时的道德风险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各方只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有着直接关系。
其次,信息不对称性。道德风险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而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是指行为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分布状态是已知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越复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越大,道德风险的问题就越严重。比如职工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职工本人对其信息的掌握是最充分的,企业次之,而制度的管理者最差。参与的各方通过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优势,都会设法获取自己不应得的利益,或是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使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种种不公,使得大多数人丧失利益,也因此对制度丧失信心。
再次,法制管理的缺失。黄金赌城目前还尚未出台《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很不健全,即使某一方违反了养老金制度相关的规定,也不会或很难使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在有可能不被发现而获利和即使发现了也没有处罚之间,很多人就会选择前者,从而促成了各种违规现象的产生。此外还表现在监督力度的薄弱,这不仅仅表现在对制度管理者的监督方面,同时也表现在对出资者和受益者的监督方面。
针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道德风险的产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避:
第一,设计更加合理的制度。这种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企业而言,不仅仅是一个合理的缴费比例,还包括如何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促使企业与其他两方的利益达到趋同,从而使企业自觉减少道德风险行为。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而言,应该解决如何监管监管者、管理管理者的问题,营造一个使其理性选择行为的制度环境,优良的制度环境可弥补经营者的理性限度。当然也包括如何对其管理者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激励。
第二,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养老保险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可以减少利用信息优势的不当谋利行为,提高制度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可以降低监督成本。因此,应建立高效率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和披露系统,统一各方信息,使各方在信息的获取上尽可能达到公平、公开和公正。
第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如果说合理的制度设计是一种鼓励措施的话,立法规范就是一种惩罚手段了。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险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通过法律,规定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的职权范围,划定权力界限,对可能产生的违规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就是要做到执法必严,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地执法,只要违法都要依法严惩。
第四,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一方面要拓宽信息渠道,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对专门监督者的监督与激励,使监督者有努力监督的积极性,同时防止其与被监督者串谋勾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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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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