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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12月施行 七类人不能做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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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传销最高可罚200万元
据新华社9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共8章55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田雨)
另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30条,分总则、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查处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解读
直销身份合法
首次区分“直销”“传销”
此次新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配合同为直销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禁止传销条例》首次对直销和传销给予清晰的界定。
前者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而后者明确将三类行为打入传销禁区,即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此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的;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
行业专家胡远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两种行为实际上是指纯粹的“拉人头”销售和收取高额“入门费”。而第三种行为是指金字塔式销售,是国际上常见的非法传销形式。法规对这三种行为都界定为传销,尤其是对金字塔式传销的打击,将在客观上有效抑制多层次直销的发展,防患于未然。
直销门槛8000万
记者了解到,《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还对企业准入竖起高门槛。在《直销管理条例》中,许多条款都体现了决策层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良苦用心。例如该条例要求申请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并在企业设立之初缴纳2000万保证金等。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办理退换货等。
7类人不能做直销
此外,依照国际惯例,新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还对直销员的身份作出明确规定,即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7类人群作为直销员。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刘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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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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