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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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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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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杜青林昨天(10月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说,为了将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控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8章64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听取农民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草案对此作了以下规定:明确国家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鼓励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分类。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其他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要求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要听取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
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为了从源头加强管理,草案对此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二是规范农产品基地建设。三是加强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保护。四是明确农产品污染事故的处理。
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标识
生产过程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草案按照全过程监管的原则,从生产技术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管理、生产记录、包装和标识等方面进行规范。草案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其使用的管理。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管理和指导,并禁止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依法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二是规范农产品生产活动。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规定事项,并按照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区别对待的原则,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是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应当进行包装、标识;不能包装、标识或者不需要包装、标识的除外。使用的保鲜剂和防腐剂等要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转基因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识、检疫证明。
四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选或者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保证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超市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配送销售。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草案明确了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标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规定的,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均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监测结果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草案还规范了监督性抽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草案还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检测机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性抽查的检测工作。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对被抽查对象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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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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