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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股东不得以信用、商誉等作价出资登记公司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12月22日 22:23
张建平 孙玉波
    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修订后并于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在变更登记方面,《条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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