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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涨跌停计算应统一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5年12月08日 09:09
阮文华
    随着深市三只权证的上市,权证品种进入了一个扩容时代。在权证上市首日,投资者为抢占先机,纷纷按照权证交易规则,进行买卖委托。但通过证券营业部的委托交易系统进行权证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却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即按事先计算的涨停价进行委托,交易系统连续出现废单。投资者感到异常纳闷。

    后经计算,才知沪深交易所在权证涨跌停交易规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沪市对"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中"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的计算采用的是四舍五入的办法,而深市则不采取四舍五入而采用精确计算的方法。拿钢钒PGP1来说,采用沪市四舍五入方法所计算的权证涨停价为:1.526+(3.71-3.37)×1.25=1.951(元),而采用深市精确方法计算的权证涨停价为:1.526+(3.707-3.37)×1.25=1.947(元),在涨停价的计算上相差0.004元,从而造成委托失败。又如武钢GTB1开盘首日按照四舍五入方法所计算的权证涨停价为:0.484+(2.92-2.65)×1.25=0.822(元),而按精确方法计算的权证涨停价为:0.484+(2.915-2.65)×1.25=0.815(元)。

    笔者认为,为防止误导投资者,沪深交易所有必要进行权证交易规则的统一,特别是涉及权证涨跌计算方式的统一。同时,在新的交易规则出台前,应提前进行公告,以便投资者正确分析和理解权证交易规则,参与交易。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