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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规定股改方案披露前最多停牌四个交易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6月02日 07:08
周松林
    上市公司在进入股改程序后、披露股改方案前,最多停牌4个交易日,即在周一披露关于进行股改的提示性公告时,公司必须在公告中明确说明将在周五之前披露股改的相关文件。如不能如期披露,公司在周五须公告取消本次股改动议,下一交易日复牌。

    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改过程中拖延不决、停牌时间过长的问题,上证所日前发布第13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对停牌期限作出上述严格规定。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改的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

    从《备忘录》发布的时间推断,本周推出的第34批股改公司及以后推出的股改公司应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备忘录》同时表示,在这一备忘录公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股改程序且尚未披露股改方案的公司,停牌期限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督促公司应尽快披露股改方案。
 
来源:黄金赌城娱乐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