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如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行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资产池。
(2)设立特设信托机构(SPV)。SPV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一个专为隔离风险而设立的特殊实体,设立目的在于实现发起人需要证券化的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在SPV成立后,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SPV,将风险锁定在SPV名下的证券化资产范围内。
(3)资产的真实销售。即证券化资产完成从发起人到SPV的转移。在法律上,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应当是一种真实的权属让渡,在会计处理上则称为"真实销售"。其目的是保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发起人的债权人不得追索该资产, SPV的债权人也不得追索发起人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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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信用增级。SPV取得证券化资产后,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SPV必须提高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信用提高技术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5)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即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未来资产能够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的拟发行证券进行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从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
(6)发售证券。在经过信用评级后,SPV作为发行人如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或证券承销商等,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
(7)向发起人如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行支付资产购买价款,即SPV将证券发行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 |
(8)管理资产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金融市场上申请挂牌上市,但SPV还需要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和处置,对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回收。管理人可以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也可以是专门聘请的有经验的资产管理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管理人主要负责收取债务人按期偿还的本息并对其履行债务实施监督,在房地产证券化运作中,管理人主要负责通过出租或出售房地产等方式获取收益。
(9)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的约定,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了解之后,我们可以看到,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都是围绕SPV这个核心展开的,SPV是整个资产证券化发行与交易结构中的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