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提起疫苗接种不规范公益诉讼
针对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狂犬病疫苗违法违规事件,山西省忻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积极开展专项监督。8月2日,偏关县人民检察院对偏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8月3日向偏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偏关县疾控中心立即整改。此案是山西省第一件针对疫苗接种不规范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7月24日,偏关县检察院检察长田植林带队到偏关县疾控中心进行调查了解。检察人员实地查看了冷链室,了解了疾控中心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和接种情况,查阅了相关疫苗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委托配送冷链车委托书、采购疫苗销售合同、购买发票等材料,有针对性地调取了近两年来中心购进、销售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记录及近期的召回情况记录。
通过认真排查发现,2017年以来,偏关县疾控中心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二类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共3批,总量为500份2500支,已销售1145支,1355支未销售,现已按上级要求封存并实行召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偏关县疾控中心在接种二类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时,部分登记记录中未填写受种者使用狂犬疫苗的厂家、产品批号和接种数量,致使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50支狂犬病疫苗不能锁定具体受种者,即不能查清前述150支疫苗的最终流向,影响了疫苗管控风险排查集中行动,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偏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单位,未及时纠正偏关县疾控中心不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行为,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