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拟规定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今天下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此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此次作出多处修改,包括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规定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制度,承包期延长等。
“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一审稿作如下修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短期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建议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及实现也需要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通过赋予担保物权登记对抗效力,明确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有权以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有利于保护融资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两款规定:“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是草案一审稿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