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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发布《劳动关系诚信建设主题社会报告》

2018年12月04日 07:48   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 颜斐

  劳动争议案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北京首次发布《劳动关系诚信建设主题社会报告》  

  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联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共同举办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劳动关系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劳动关系诚信建设主题社会报告》,并通报北京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高院表示,将亮剑失信行为,形成打击劳动领域失信现象的合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欺诈、显失公平等五类案件居多

  据了解,今年1月至10月,北京市三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28113件,同比上升8.19%;结案共计22468件,同比上升3.32%。从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最为突出。

  近年来,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案件量持续上升、利益诉争多元化趋势明显、集中分布于一些行业领域、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等特点。北京高院对因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存在的一些不诚信行为,直接阻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发布的《劳动关系诚信建设主题社会报告》显示,目前涉及诚信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欺诈,显失公平,伪造、变造材料,盗盖公章,冒用身份等五个类型。

  《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7年间,在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欺诈类最多,受案数量为3443件;其次是伪造、变造类,受案数量为1948件;排在第三位的是冒用身份类,受案数量为1639件。五类诚信案件总受案数为8070件,其中企业胜诉率约为58%。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不诚信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且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一一查明;大量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不诚信行为。

  合力打击劳动领域失信现象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表示,北京市高院将在法律文书中强化对失信现象的描述,明确当事人的失信内容,及时将法律文书进行网上公开,发挥文书网上公开的监督和警示作用。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通过司法建议函等方式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协助其他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形成打击劳动领域失信现象的合力。

  此外,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通过虚假诉讼掩盖失信的行为坚决加大惩罚力度,发现一起惩罚一起,绝不姑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树立司法权威。

  昨天,北京高院还发布了北京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向社会昭示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与社会一道营造“不诚信、无利益”的社会环境。其中,既有用人单位以签订其他协议方式掩盖劳动关系、未依约为劳动者解决北京户口等不诚信行为,也有劳动者在求职时假造简历、虚构事假理由、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等鲜活案例。

  用人单位失信的表现形式

  一是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承包合同”、“外包合同”、“转包合同”、“挂靠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虚构民事关系或多单位混同用工,故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强迫或者误导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或者以加盖公章等为由将劳动者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部收回后不再返还给劳动者,甚至单方添加对劳动者不利的虚假内容,损害劳动者权益。  

  三是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的工资数额,达到降低劳动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目的。  

  四是用人单位以银行转账、签字领取现金两种方式发放工资,或者多次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掩盖实际工资标准。  

  五是用人单位编造虚假工资表,将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单方拆分为加班费、社会保险补贴、福利待遇、奖金等;或者编造虚假考勤记录,隐瞒劳动者实际执行的工时制度以及加班情况。  

  六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劳动者申报工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劳动者失信的表现形式

  一是劳动者通过伪造学历证书、虚构从业经历、编造虚假身份、美化业绩等手段,将“注水”后的简历作为获得用人单位高薪聘用的“敲门砖”。  

  二是劳动者利用工作便利、管理漏洞侵占或者私自使用用人单位财物,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三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考勤规章制度,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委托同事代打卡或代签到,甚至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假条。  

  四是劳动者利用能够接触用人单位公章的机会,违反用人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私自使用公章,在单方制定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上加盖公章,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加班费等。  

  五是劳动者违背入职时的服务期承诺,拒绝支付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劳动者违反劳资双方达成的其他约定条款,拒绝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是劳动者违反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规定。

  此外,还存在劳资双方共同失信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住房按揭或购车贷款手续时,为其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将工资、年终奖、提成等进行拆分发放,达到偷逃税款、减少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等行为。

  ■部分典型案例

  简历造假求职被辞退

  罗某在简历中虚构学历与工作经历的信息,借此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考核,于2016年11月入职该公司,试用期为6个月。罗某本人签署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显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包括: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

  2017年3月,某信息技术公司以罗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罗某认为,其工作状态良好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由于罗某对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二审法院查明,罗某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因此认定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例评析: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劳动者而言,求职应聘过程中,应当保证简历信息真实,就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招聘要求中着重强调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要纠正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就待遇、岗位要求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当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户口后辞职赔钱

  周某于2012年毕业入职某证劵公司工作,入职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申请占用公司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1个,办理户口进京手续,本人知晓公司每年为应届毕业生解决北京户口的名额稀缺,此名额仅提供给承诺长期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使用。经慎重考虑,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该损失双方核定为10万元,此金额按本人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2012年底,周某落户北京。2014年6月,他提出辞职并支付了6万元赔偿金,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但随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返还,法院判决其败诉。

  案例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未依约解决户口赔1万

  2013年8月,李某与北京某电子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公司承诺为李某解决落户北京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入职该公司的某下级公司。此后,他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

  李某主张,因公司承诺办理北京户口,故接受了较低的工资,现未能成功办理据此辞职,后获批准。因公司未就其系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举证,法院认定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双方之间户籍约定成为李某接受公司工作邀约的前提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解决北京市户口,未积极履行、落实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承诺的优厚条件,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有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