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生因怕体罚跳楼自残 等不文明教育方法何时休?
□ 本报记者 黄辉
“我字写得不好,罚抄作业会被老师没收作业本、罚站、蹲马步,然后拍照片发到家长群里去,我受不了这样……”6月11日,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实验小学五年级学生小美(化名)跳楼自杀致残损害赔偿案在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3岁的小美泣不成声,哽咽着说出了去年跳楼自杀的原因。
去年9月,应某某担任小美所在班级的语文老师。去年10月18日下午,应某某要求不能背诵课文的29名同学罚抄课文3遍,小美在课后写下遗书“我受不了应老师对学生的qi压,我说我早就不想活了”。放学后,小美大哭着跑到临时借宿的姑姑家,从六楼跳下。经抢救,虽保住生命,但造成身体一处二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终身瘫痪。
庭审中,小美的代理律师称,应某某执教小美所在班级一个半月,经常对学生采取罚站、米尺打手心、书本敲头、蹲马步等体罚措施。应某某打某学生手心时曾把米尺打断,罚站和蹲马步必须罚到出汗为止。惩戒学生后,应某某没有私下与学生家长沟通,而是将惩戒情况在家长微信群里公示。这是在体罚之后,对受罚学生进一步实施人格罚。
小美的代理律师认为,小美曾因字迹潦草被应某某3次没收作业本,且被罚站1次,受罚情况还被老师发到家长微信群里。写字问题短期内难以改变,面对老师罚抄3遍的要求,小美担心抄完后又会因字不好看而被老师没收作业本、罚站或者蹲马步,并将处罚照片发到家长群,令自己和父母难堪。小美因此产生巨大的恐惧,跳楼自杀。应某某粗暴的教育方式,与小美跳楼致残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代理人辩称,事发当天,应某某的教学行为符合学校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经过调查和多次走访,并未发现应某某之前的教育、教学工作有任何不当之处。应某某从教30年,从未有任何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或上级部门反映老师存在体罚学生的问题,也从未有孩子因应某某的教学方法而发生任何事故。小美的坠楼事件和学校有关系,但有关系不代表有责任,关系和责任不可混为一谈。
原被告双方就应某某在广昌县公安局介入调查时所做笔录中承认的让学生蹲马步、打手心等教育方法是否科学适当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这些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体罚行为,被告则坚称学校在充分了解应某某的教育方法的基础上,认为不会超过学生的承受范围,允许应某某这样教学。
庭审历时3个半小时,当日未宣判。
法官说法
本案焦点在于罚站、蹲马步、打手心等教育方法是否应被禁止,老师在家长群里通报学生受罚情况是否恰当。因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司法审判若能进行科学评价,就能为家长、老师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建立完善科学文明的教育体系,对教学实践具有深远意义。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