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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行动"被指超出社会团体和企业业务范围

2019年06月15日 07:23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莫小松

  社团组织、企业受人之托向国营企业讨要欠款,并发送“限期缴纳催收令”“信用失信惩戒公示函告”,还扬言要把国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作出信用处罚。日前,这起发生在广西的讨债行为颇为引人关注。

  那么,社团组织和企业对外是否具有讨债权力和信用处罚权力?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社团组织接受委托

  发催收令讨要欠款

  1月30日,广西信用促进会和广西数据元信用认证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元公司)接受卢玉梅的委托,联合向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发送“商账催收欠费限期缴纳催收令”,认定一建公司存在恶意拖欠行为,并限期还款。声称若不满足其还款要求,就直接把一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且作出信用处罚。

  2月18日,广西信用促进会和数据元公司向一建公司及其主管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送“信用失信惩戒公示函告”和“关于监督广西建工集团一建公司信用失信的函”等,指责一建公司党组织“涉嫌失职渎职”,要求主管单位约束一建公司的失信行为。

  2月19日,广西信用促进会和数据元公司又以“信用失信预警令”和“失信惩戒函”的形式,分别在其自办的网站和App等媒介上宣扬一建公司恶意拖欠款项,以及所在党组织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

  面对这一连串讨债行为,一建公司于2月23日,向广西信用促进会和数据元公司复函阐明自身立场。

  2月25日,又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反映数据元公司未经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审批而违法开展经营活动问题,要求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同日,向广西民政厅去函反映广西信用促进会超出业务范围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要求依法撤销登记。

  3月5日,一建公司在某中央媒体上发表声明,强烈谴责违法讨债行为,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是否拥有讨债功能

  成为各方争论焦点

  广西信用促进会的注册地为南宁市高新大道东段25号科技孵化大楼5楼502-2室。然而记者实地采访时看到,这里并不是其办公所在地,而是另外一家公司。后经辗转联系,记者来到了其负责人位于某小区里的办公地点。

  广西信用促进会负责人解释说,《广西信用促进会章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写有商账催收、信用监督、投诉处理等,故有权依法接受委托处理一建公司欠款事宜。这名负责人还介绍了促进会曾经监督处理过的一些案例,并称促进会在依法开展信用监测监督稽查业务时,针对公检法司、党政部门等公权力机关的失信行为,不论被监督对象官阶多高,都采取零容忍态度。

  一建公司认为,欠债还钱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一建公司是否与卢玉梅存在借款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欠款数额又是多少,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应列入黑名单及作出其他信用处罚等问题,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或决定。

  一建公司称,广西信用促进会和数据元公司作为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业务范围仅限于信用理论研究、培训教育等。因此,广西信用促进会和数据元公司无权认定一建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拖欠行为,无权行使公权力认定一建公司及所在党组织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无权行使公权力将一建公司列入黑名单,更不能在自办的网站等媒体上大肆传播损害一建公司的言行。一建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广西民政厅有关人员介绍,广西信用促进会在民政厅登记,但业务主管单位是自治区社科联。关于促进会的具体业务职能,建议向社科联了解。

  广西社科联一位领导告诉记者,“商账管理”可以受托做做账,管管账;但绝不能讨债,不能乱来,要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办会。

  采访中,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给记者复印了一份数据元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有“商账管理”业务。但对于记者提出的“这家公司是否拥有讨债功能”的问题,并未作答,只是称如果有人投诉,他们会进行调查处理。

  随后,记者来到数据元公司的注册地址采访,但此处只有一家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失信标签不可乱贴

  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涉案的广西信用促进会属于社会团体组织、非营利法人,数据元公司则属于公司组织、营利法人,它们仅对组织中的内部事务拥有“权力”。其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用认证评级评估服务评审、征信服务、信用监督、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包括商账管理等业务。

  林铸认为,涉案的两家单位接受委托开展的一系列所谓“讨债行动”,已超出了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应有的业务范围。两家单位向一建公司发送“商账催收欠费限期缴纳催收令”,采用“限期缴纳”“某某令”“黑名单”等用词,把自己错误当成了审判机关;发送“信用失信惩戒公示函告”,采用“处罚”“惩戒”等用语,把自己错误当成了行政执法机关。这些行为因为违反法律规定,主体不适格,是当然无效的。

  此外,向一建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关于监督广西建工集团一建公司信用失信的函”,指责其党组织“涉嫌失职渎职”。不难看出,两家单位是想当然地给自己“赋予”了党内领导管理权,这也是绝对错误的。

  林铸称,以“信用失信预警令”和“失信惩戒函”的方式,分别在其自办的网站和App等媒介上宣扬一建公司恶意拖欠款项,以及所在党组织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毋庸置疑,未经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擅自披露和曝光商业秘密,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是对社会监督权利的滥用。

  一位法律专家也指出,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应有上位法支持,遵循法治原则,提高合规性审查水平,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声誉,充分发挥其正向价值,失信标签不可乱贴。信用惩戒虽然有效果,但制度适用必须有原则。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