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布《方案》:让贫困群众共享资源开发“红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这份《方案》旨在通过创新集体土地补偿方式,让贫困群众有机会共享资源开发“红利”,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
通过这项改革,贫困户能否真正精准受益?如何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的采访。
让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受益
在黄金赌城广大贫困地区中,有许多地区的水电矿产资源富集,资源开发项目较多。不过,受现有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影响,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贫困人口脱贫的带动作用十分有限。
“不少地方反映,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征占用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带走了利润,可当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却难以分享到资源开发收益,守着金山讨饭吃。”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副巡视员杨椠说,有的开发项目还把青山绿水都破坏了,把生态恢复的负担留给了当地。
因此,广大贫困地区迫切希望国家通过改革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试点就是要以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经济补偿为切入点,将土地补偿费折股量化,设立集体股权,并按股权比例逐年分配项目收益。
“这种方式可以激活沉睡的土地资源,通过资源、资金、农民向资产、股金、股东的转变,让原住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使资源开发项目与贫困人口增收实现有机结合。”杨椠说。
记者了解到,为了实现贫困人口精准收益,《方案》以精准扶贫为主线,将其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各主要环节,无论是机制设计还是政策安排,都体现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考虑和倾斜照顾,确保改革红利精准滴灌到每一个贫困人口身上。
打通资源开发收益传导渠道
如何让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杨椠说,为了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能共享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过程收益传导机制。
在入股资产选择上,《方案》将其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此形成的集体股权参与项目收益分红。在集体股权设置上,按照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方向,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股权的持有者,其成员是集体股权的受益主体;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试点项目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但享有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在收益分配上,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行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集体股权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益,享受特殊的倾斜和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收益保障上,《方案》还明确要探索建立集体股权保障收益制度,确保原住居民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均能获得一定水平的收益。
“尽管有集体股权保障收益制度,但考虑到试点项目受市场变化、企业经营水平等影响,投产后项目收益水平也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是影响集体股权收益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杨椠说。
“群众是改革试点的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权益,是调动群众参与试点改革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前提。”杨椠表示,《方案》提出的集体股权补偿方式,并不是对现行补偿方式的替代方案,而是对现行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方案。因此,具体选择哪种补偿方式,要完全由农户自主选择,绝不允许搞强迫命令。
防范改革试点中的各类风险
在水电、矿产资源改革中,如何调动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将直接影响到改革试点的成效。
杨椠说,《方案》在理顺企业与原住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力求实现互利共赢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其中,在政策支持方面,《方案》要求,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在项目运行保障方面,《方案》为试点企业提供了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优先保障试点水电项目的电量全额上网、延长矿区临时用地使用年限、降低试点矿业企业用地成本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为试点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和征地难度、加快项目立项和建设进度、减少项目社会风险等,创造有利的经营环境。”杨椠表示。
此外,在组织保障方面,《方案》突出了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稳定器作用。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政府在股权划分、股权管理、分配制度制定等方面要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实现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因此,必须未雨绸缪,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才能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杨椠说,《方案》在深入剖析试点工作主要风险因素基础上,建立了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和规避制度。(经济日报记者 林火灿)
(责任编辑:梁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