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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距退休不足五年 再就业难可以办内退

2016年11月02日 15:51   来源:羊城晚报   

  10月31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了《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广东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意见》明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退养协议中明确。

  政策扶持

  参加创业培训最高可补千元

  《意见》表示,要推动和规范各地、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国有“僵尸企业”履行属地或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要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同时,促进转岗就业创业:鼓励和推动技工院校、各类培训机构采取“送教进厂”、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参与职工培训;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此外,支持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或失业人员,各地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最高可给予1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扶持。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优先予以帮扶。

  内退名单

  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意见》明确可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退养协议中明确。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双方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规定的下限,医疗保险费按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或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并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意见》同时规定,内部退养人员名单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经济补偿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有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而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要将符合规定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相关待遇纳入属地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为老工伤人员提供稳定的待遇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序,将退休人员移交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按照所在地退休人员退管活动费标准,做好费用缴交、档案移交等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后应该享受的有关待遇。

(责任编辑: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