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程度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寻求救济权利——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题:最大程度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寻求救济权利——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记者 丁小溪
如何解决执行法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问题?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怎么破?申请监督应该提交哪些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说。
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在申请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还表示,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遏制法院不作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要包括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通过媒体发现等情形。
“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贾小刚说。
为了解法院对于个案的执行情况,维护司法权威,规定第十条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吴少军指出,国家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也将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民事执行工作。
同时,规定对检察机关工作也提出了要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强化检察建议法律效力 严格审查与回复程序
规定在强化检察建议法律效力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设后,如何严格审查和回复程序的问题。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吴少军表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和联系机制,就落实规定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进行定期的情况交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相信这个工作落实好了,法检两院一定会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为人民法院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正能量。”
(责任编辑:王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