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出台新规严惩网络电信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于子茹)电信诈骗数额达到多少可判刑?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如何定罪?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设备技术支持要受到啥惩处?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依此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3000元以上可判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释说。
此外,《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可依电话、信息数量定罪
李睿懿介绍,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职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和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意见》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即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应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相适应。” 李睿懿说。
为此,《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为诈骗分子撰写诈骗“剧本” 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
对此,《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李睿懿还指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从犯或可从宽
“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 李睿懿说。
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还遵循量刑规范化基本要求,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也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司法机关就会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责任编辑:石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