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行动法先行
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会议日前召开,原则上通过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并明确2017年立法协同项目聚焦于道路运输管理方面,年内有望出台相关法律,标志着三地立法项目协同机制正式确立。
法治是行动的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实现的不仅是区域经济的高度融合和市场环境的相互依存,也包括着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人口流动等方面的协调一致。如果说《规划纲要》是国家从政策方向层面给出的顶层设计,那么立法项目协同机制就是撑起这项宏伟战略的制度筋骨。通过协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三地责权利固定下来,有利于保证政策推进的连贯性,更好提升协同发展效能。
从松散到紧密、从单一到统筹、从口头到制度,三地立法协同的步伐,正是三地融合加速的体现。早在战略提出之时就有论者指出,京津冀能不能真正协同起来,破题的关键在于能不能切实打破传统的行政壁垒。而立法协同机制的正式确立,意味着三地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内容、法律责任将更加统一,违法成本和处罚幅度将有效衔接,因行政划界而造成的梗阻、盲区、漏洞将大大减少。从近三年的发展实践看,正是这种制度层面的创新突破,使三地在环保、交通、产业等重点领域能够把“最大公约数”充分凝聚起来,形成了制度与实践互促互进的良性循环。
立法引领改革,改革推动立法。经验表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就要走出“边抓牌边定规则”的行动惯性,确立“定好规则再抓牌”的法治思维。对京津冀三地来说,当前协同探索已经开了一个好头,接下来肯定还会遇到更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也更需要以法治层面的共识来引领规范。比如随着三地经济融合进一步加强,面对功能对接、产业承接、资金流动等现实课题,区域的财政、金融、投资等各方面法规就都有必要内在地丰富完善、统一协调起来。具体到教育、医疗、社保、文化等具体领域,亦是如此。这不仅是协同发展趋势的必然,也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必然。
协同发展绕不开利益问题,对利益进行统筹平衡和取舍选择,首先是一个法治问题。在立法协同上持续发力,让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列车始终在法治“钢轨”上前行,我们就能最大限度突破一亩三分地,形成区域一盘棋,确保战略蓝图正确有序推进。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