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条例:老人生活水平不应低于赡养人
(原标题:《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首次明确老年人的权利义务 老人生活水平不应低于赡养人)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条例》首次以文字明确了老年人权利义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老年人的保健品欺诈问题,《条例》特意在第四十二条强调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的手段或者不正当的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针对老年人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以及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条例》还在第四十九条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把老年人列入法律援助重点人群,推动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低收入、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出的诉讼依法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开展就近开庭、巡回审判等工作。
《条例》拟规定,成年子女(包括出嫁女儿)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2005年施行的《条例》提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修订版的《条例》拟将这一要求提高为“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此外,《条例》还要求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没有被指定为继承人、本人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或者其他原因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强行分开赡养。
子女应当探望分开居住以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利用探亲假、公共节假日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年休假和探亲休假的权利。
(责任编辑: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