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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吉首警方:“某手机城外发生暴恐事件”不实,系抽奖活动

2017年04月26日 10:3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家手机城因为举行抽奖活动,吸引了大量群众,却被社交媒体传播成发生了“暴恐事件”,带来恶劣影响。4月25日,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发布辟谣信息,称警方对相关视频来源及事件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醒市民勿信谣传谣。

  

  抽奖活动现场视频截图。 吉首警事 图

  4月24日,一段拍摄于吉首市武陵山某手机店的视频在湘西生活、微信朋友圈等本地社交媒体迅速传播。拍摄画面显示,一家手机店门口聚集了大量围观群众,拍摄视频的男子声称是发生了暴乱、砍人等相关事件。

  警方通报称,视频一经转发后,引起群众恐慌,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吉首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对视频来源及事件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吉首公安指挥中心、石家冲派出所核实,近段时间内未接到任何有关暴恐事件的报警。后经调查,视频中武陵山某手机城大量群众聚集是因为4月23日下午举行抽奖活动,并非视频中所述发生了暴恐事件,也无任何人员伤亡。

  据此,警方提醒市民不要信谣传谣,更加不要随意造谣。对于随意造谣传谣引起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自媒体时代,编造、传播信息要谨慎。从警方目前通报的内容分析,根据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拍摄视频的男子声称是发生了暴乱、砍人等相关事件,且引起群众恐慌,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该涉案男子很可能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至于其他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则可能涉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普法小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4号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责任编辑:石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