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居民大病险支付限额大幅提高 最高45万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并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2万元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参保2年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广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适用于已经在广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即在广州就读的在校学生,广州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据统计,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4595558人。
大病保险并非针对某个病种,是指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门特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下(2016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19万元),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一定比例。超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也可以由大病医保资金支付一定比例。此次待遇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将大幅提高。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60%;全年累计超过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90%。
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得到了提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也就是说,在超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18.19万元之后,可以再报销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参保2年以上)。
另一个变化是政策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不封顶。
待遇提高导致新增费用个人无需另缴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也就是说,个人不需另外缴费。具体清算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定。
此外,通知明确实现“一站式”结算。即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和基本医保支付信息的共享,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资金垫付压力。
该通知自2017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支付;2017年5月9日前出院的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穗府办〔2014〕48号文规定支付。
(责任编辑: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