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督察组向苏辽桂反馈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
综合新华社报道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督察组14日、15日分别向江苏省和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反馈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
江苏:违规下放填海项目审批权
督查发现,江苏省存在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制度、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围填海执法监管不规范、不到位,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违规下放填海项目审批权。经江苏省政府同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文违反规定将试验区内10公顷以下填海项目的审批权授权至南通市政府。2012年以来,南通市政府依据该文件审批14宗用海项目,涉及填海面积81.29公顷。
——海岸线保护与修复推进不力。江苏省政府对连云港、盐城、南通市级海洋功能区划批复要求各市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合计251.3公里,少于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提出的300公里的目标。目前,江苏省仅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162.51公里,推进缓慢。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的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存在两证并存现象。
——围填海存在大量闲置现象。江苏省围填海项目填而不建、填而未用现象比较突出。2012年至2017年,江苏省单宗填海项目确权用海面积2328.05公顷,建设项目实际使用面积495.44公顷,开发利用率仅为21.28%。
——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盐城市国家级湿地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2.4万公顷海域属禁止类生态红线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但目前缓冲区海域范围内有养殖用海9954.65公顷。
督察指出,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个别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江苏盐城市射阳港区5万吨级通用码头1#、2#堆场工程项目、连云港市赣榆港区的4宗用海项目在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阶段均作为整体项目进行,本应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却在立项、审批时被拆分面积近50公顷的项目由省政府审批。
督察指出,围填海执法监管不规范、不到位,甚至存在乱作为的现象。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普遍存在,共涉及184宗用海。其中,南通市107宗、连云港市48宗、盐城市29宗。
督察同时指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江苏省陆源入海污染物占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5%以上。陆源入海污染源底数不清。
辽宁:未批先填问题突出
督查发现,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存在五大主要问题: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实不力;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未批先填问题突出;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围填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问题突出。一些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却被拆分为多个单宗面积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由省政府审批。2009年锦州市娘娘宫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公司,将806公顷海域拆分为18个单宗不超过50公顷用海的项目,同步申请审批,同步换发土地证并全部纳入土地储备。
——沿海市县规划部门将32个填海项目形成的土地变更用途,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港口用海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工业用海变更为商住用地等情形。
——围填海存在大量空置现象。已核查的15150公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填海造地中,空置土地面积9441公顷,空置面积占已填面积的62%。
——未批先填问题突出。违法围填海面积大,部分地区问题突出。2008年以来辽宁全省违法填海面积较大,大连、锦州、盘锦尤为突出,占全省违法填海的94%。2013年之后,新出现的违法填海面积明显减少,锦州、大连、盘锦仍占全省违法填海的83%。
——行政处罚流于形式。2010年至2015年,大连原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实施围填海,海洋部门对其做出了罚款3.14亿元的处罚决定,但罚款全由原普湾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
督察指出,辽宁省对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实不力。存在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情况。
——保护优先理念落实不够。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先后因工程建设而申请调整。大规模填海造地永久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且破坏海岸线,实现国家要求的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面临的形势严峻。
——不按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锦州、大连、盘锦和葫芦岛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面积共8091公顷。
——海域海岛整治修复部分项目实施不到位。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海域海岛整治修复项目中存在未取得海域、环评手续建设构筑物的情况。
督察指出,辽宁省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力,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不力。
——行政执法不到位。已罚款248.3亿元尚有139.6亿元未缴纳,也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白沙湾渔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填海16公顷,2012年至今仍未被查处。
——罚款收缴管理不规范。庄河市海洋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将12.8亿元罚款存于单位非税收入财政过渡账户,未及时上缴国库。
——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辽宁省环保部门提供的211个入海排污口中,有68个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批准设置。
广西: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督察指出,广西部分地区围填海管控和环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存在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项目审批不规范、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需加强等4大主要问题。
——临时用海审批不规范。将完全改变海域属性的非透水构筑物或填海造地作为临时用海审批。2012年以来,广西沿海三市共审批临时用海项目34宗,甚至通过批准临时用海,使用海企业规避执法监管。
——海域管理界限不清。部分海域未按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法定海岸线进行管理,钦州市、防城港市分别印发通知,将大风江和茅岭江河口海域划定为河道,按照河流管理,海域管理缺位。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力度不足。2012年以来,全区整治和修复受损岸线长度约100公里,整治海域面积约2000公顷,与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的到2020年整治岸线360公里、海域3万公顷的目标差距较大。
——填海造地存在大量空置现象。广西沿海三市均存在填海成陆后长期没有实际项目建设的情况,用海空置问题突出。
——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北海铁山港区1—5万吨级锚地、山口镇中堂晟泰养殖基地等项目与合浦儒艮国家级保护区范围存在部分重叠。
督察指出,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严。
——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2012年以来,全区涉及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围填海项目14宗,面积591.81公顷。
——围填海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沿海三市海洋部门未按要求督促用海单位开展围填海海洋环境监测工作。2012年以来已确权的131个围填海项目中,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围填海项目仅33个,占比仅为25%。
——海域使用金上缴不及时、使用不规范。2015年以前,钦州市未及时将海域使用金上缴中央国库,而是分批每年一缴。
——基层海洋管理力量薄弱。
督察指出,围填海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2012年以来,全区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围填海面积860公顷,查处违法围填海案件39宗。其中,填海用于临港工业区、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占比达82%。
——行政执法不严。钦州市海洋部门发现茅尾海东岸辣椒槌片区B区项目违法填海,未及时立案查处,以发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代替行政处罚。2016年6月,北海市海洋部门发现南洋造船厂搬迁改造项目违法用海,至今未立案查处。
——存在以罚代管现象。茅尾海红树林生态湿地公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等5宗违法填海行政处罚案,违法企业缴纳罚款后继续施工,实际违法填海面积远大于处罚面积。
督察指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陆源入海污染源监管不严。2017年广西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显示,全区陆源入海污染源453个(含养殖排水口336个),依法经批准设置的29个,达标排放率为41.7%。2012年以来,环评审批要求设立排污口的项目35个,13个未按照批复要求依法设立排污口,其中7个仍然通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近岸局部海域水质不容乐观。2017年上半年广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为79.5%,与201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6.9%。局部流域和海域水质恶化。
——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采砂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钦州市大风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严重,导致虾塘损毁、水土流失等现象,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2014年以来,周边群众多次上访,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督察强调,江苏省、辽宁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已按程序移交江苏省、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责任编辑: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