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3个“不得”再堵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后门”
围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日前专门就国有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发文,为国有金融企业行为划定“红线”。
在这份名为《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财政部明确表示,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
这份通知篇幅不长,但令人注意的是,“不得”一词竟出现23次之多。如在“资本金审查”章节,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 PPP 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章节,通知明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在“财务约束”章节,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在“PPP”章节,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以 PPP 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 PPP 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这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 PPP 项目的经营行为,避免 PPP 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这名负责人说。
通知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长期研究地方债课题的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此前多次发文“开前门、堵后门”,此次一系列“不得”体现出政策制定者靶向精准且注意拿捏力度,在着力避免对国有金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过大冲击的同时,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继而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落实成效令人期待。刘红霞张弛(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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