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文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自9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昨天(7日)正式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渠道、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募组织应公开人员报酬等内容
在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由于部分款物来源于公众募捐,所以这次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对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公开内容做了特别规定,要求公开人员报酬、出国经费等内容。
?办法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按年度公开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以及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内容,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要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等内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民政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