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山寨”侵权要社会共治(论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出现了网络“山寨”侵权现象,从销售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到销售盗版的软件、书籍、音像制品,再到对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文字图片、美术作品、卡通图像、游戏软件的侵权性使用,可谓不一而足。互联网应成为知识的创新地、文化的共享地和文明的传播地,而绝不能给“山寨”侵权产品提供便利。
互联网“山寨”侵权现象之所以产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知识产品开发创新的高投入与“山寨”侵权的低违法成本之间,使侵权者觉得有利可图,这是“山寨”侵权泛滥的经济动因。第二,互联网传播共享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保护难度增大,而侵权人对他人知识产品的侵权复制却难度很小,这是“山寨”产生重要的技术原因。第三,在部分侵权者的观念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较为淡薄,不乏侵权者甚至是打着“商业模式”“技术创新”的名义,行“山寨”侵权之实,这是“山寨”侵权泛起的社会意识原因。
面对互联网“山寨”侵权现象,我们应建立起包括权利人、网络平台商、社会公众和相关执法部门等在内,社会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平台商打击“山寨”侵权的自治能力。互联网平台商作为线下侵权产品转向线上销售的重要一环,其不但应当建立起“电商+知识产权人”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商家在合约中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清单条款,同时还应当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起针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跟踪、预警、监测、通知、反通知及断链机制。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起诚信的“公众投诉”机制、“大众评议”机制、网络商家“信用评级”机制和“黑名单”制度等。另外,还可在平台内部搭建起一个由权利人、消费者、社会公众、法律专家和律师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和速裁机制,并构建起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互联互通的交流平台,促进案件信息和诉讼资源的共享,为从源头上打击“山寨”侵权提供条件。
另一方面,要加强“山寨”侵权知识产权的行政查处和司法保护力度。行政监管系打击“山寨”侵权的一剂猛药,应不断加大对互联网“山寨”侵权者行政处罚的力度。在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上,在线下应提高侵权人法定损害赔偿的额度,针对恶意侵权、大规模侵权、持续侵权、多次侵权者,引入严格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线上,严格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严格限制“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当互联网平台通过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实施深层链接等不正当手段在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其经营者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当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山寨”侵权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而未及时采取的,应与侵权人一道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构筑起一道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屏障,使“山寨”侵权现象得到遏制。
(作者:黄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