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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原交通厅长贾学英受贿2489万 为情妇买千万元商铺

2018年12月11日 09:31   来源:正义网   

  情妇欲壑难填,把企业老板当提款机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因索贿、受贿2489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他四处找人要钱,事出有因——情妇欲壑难填,把企业老板当提款机

  

  贾学英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公诉人指控犯罪

  

  庭审现场

  由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涉嫌受贿案,日前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贾学英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多次收受贿赂,事后打假借条掩盖

  1953年出生的贾学英,曾先后在家乡鄄城县、菏泽市担任领导,后来调到泰安市任职,2007年3月任山东省交通厅厅长,2013年2月任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4年,投资食品公司的贾某因时任泰安市市长的贾学英多次去其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彼此开始熟悉。后贾某又投资电动汽车制造,已调任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的贾学英正好帮上忙。

  为感谢贾学英,2007年,贾某第一次送了20万元现金,之后陆续给贾学英送钱送物。

  2011年,贾学英以儿子用钱之名向贾某借钱。贾某说:“借什么借,孩子用钱,我出就是了。”贾学英则提出,直接给钱风险太大。后来,贾某给贾学英儿子做了一个虚假聘书,将其聘为自己食品公司副总裁,年薪60万元,并付给其4年薪酬240万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贾学英通过家人或直接转账,共收受贾某45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

  许多利益都是交换得来,只是,有的见不得阳光。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贾某的食品企业需要贷款时,贾学英现场办公,帮其顺利争得贷款;贾某的电动汽车企业原本在广州,后想在山东发展,找到贾学英,贾学英给相关地市打招呼,帮助其顺利收购相中的企业;新企业成立后,贾学英以带队参观、给他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贾某的企业打开销路。

  作为回报,贾某先后送给贾学英共计875万余元的财物。贾某坦言,送钱就是为了感谢贾学英的帮助,还为了和他处好关系,有事可以再找他。

  后据贾学英交代,自己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还以给行贿人打假借条的手段,企图掩盖受贿犯罪事实。

  两年7次,收受同一老板685万元

  因早期工作原因,经营一家木业公司的应某20多年前就与贾学英认识,一直保持联系。

  2011年3月的一天,应某突然接到贾学英电话,说急需用钱,让准备5万元现金送到他的办公室。

  应某考虑到跟贾学英已经很熟悉了,而且之前对方还帮自己孩子安排了工作,于是就同意了。

  随即,应某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装进一个手提袋,送给了在办公室等候的贾学英。

  一旦开了口,随后的要钱,仿佛就成了顺理成章。

  第二次,贾学英把应某叫到办公室,借口说自己亲戚的企业资金紧张,让应某拿100万元应急,以后资金宽裕了再还。

  贾学英提出,通过银行转账给钱,同时提醒应某,用别人的身份证办银行卡,并把办卡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他。

  应某说,当时自己就感到,贾学英这不是借钱,是在要钱。

  很快,应某就办了两张5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送给了贾学英。而这时,距上次要钱就一个月的时间。

  2011年5月,贾学英向应某要了30万元;7月,要了 50万元;8月,要了200万元;11月,又要了200万元。

  最后一次是在第二年的5月,要了100万元。

  贾学英承认,自己从应某处拿过多次钱,除了85万元现金外,其他都是转账和银行卡,共计685万元。

  为什么一方敢要,另一方能给、能送?办案检察官介绍,就是因为贾学英利用职务之便,为应某谋取了不少利益。用应某的话说,自己是农村出来的,觉得孩子到城市工作很有出息,特别是贾学英帮孩子安排工作,自己记他一辈子的情。贾学英还帮自己和朋友中标了工程,并说以后会再帮忙揽工程干,所以,贾学英开口要钱,自己就给他。

  明知企业材料有假,仍然积极予以推荐

  冤有头,债有主。贾学英四处找人要钱,事出有因。

  从2001年开始,贾学英与一女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贾学英供述,2009年下半年,该女子以到纪委举报为名,先后让贾学英为其购买5间商铺,总价值1300多万元。

  贾学英自己哪能拿出这么多钱?他又怕出事,因而非常苦恼,没有办法,只好找熟悉的企业老板出钱,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2010年6月,贾学英亲自跑到兰州,找到正在投资工程的李某,说自己上了一个大当,有苦说不出,要借500万元应急。

  李某长期经商,尽管当时因投资没有太多闲置资金,但还是通过担保贷款,分两次凑齐500万元,送给了贾学英。

  李某有一家科技公司,根据政策,多次报名申请专项资金。为了多要资金,李某虚构了申报材料。贾学英明知材料内容有假,但为了帮李某申报到专项资金,仍然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

  李某说,这些年,贾学英帮其儿子安排工作,帮忙打招呼,使其企业顺利获得近2000万元资金。

  法庭受审,表示悔罪认罪

  2016年12月16日,正在某市参加活动的贾学英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随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交通厅原厅长贾学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贾学英决定逮捕。该案经指定管辖,交由青岛市检察院办理。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贾学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缴赃款,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贾学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保时捷凯宴越野车、斯巴鲁傲虎越野车依法没收,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查封的其位于济南城市中心4间商铺房屋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中的91.9%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应依法追缴款项的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办案检察官指出,贾学英作为一名接受党多年培养的领导干部,不能处理好个人生活与工作的关系,缺乏防范和自律,一步步走向堕落的深渊和犯罪的不归路,令人痛心,给世人警醒。

  庭审时,贾学英在当庭陈述中说,在政治生涯后期自己放松了要求,私心膨胀,侥幸心理作祟,将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渊。对党不忠,败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对父母不孝,给家人带来了伤害。

  贾学英感谢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给予的关心和帮助,当庭表示真正感受到了检察官、法官的严格司法和文明办案,表示真诚悔罪、认罪,愿意接受法庭判决。

  公诉人说案:生活作风不检点导致他滑向犯罪深渊

  纵观本案,贾学英作为一名从基层干起直至厅级的领导干部,本应廉政勤政、以身作则,但却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满足一己私欲。贾学英的犯罪行为极大损害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给社会和个人以深刻警示。

  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必然触犯党纪国法。贾学英曾长期担任地级市政府“一把手”,在经济政策、干部任用等许多方面具有决定权。在担任山东省交通厅厅长期间职责涉及公路建设、交通运营管理等许多方面。在重要岗位上,贾学英没有划清官商界限、公私界限,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当成了换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授意、打招呼,干预、插手工程项目、企业经营。他与所谓的“企业家朋友”的友情,不过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所谓的“正常提拔任用”,变味成了个人施以恩惠的手段。贾学英的受贿行为,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基本要求,背离了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

  沉迷私利、突破底线必然导致身败名裂。梳理贾学英的整个受贿过程,不难看出,其收受或索要钱款的时间,集中在了2009年至2011年,按照其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正是在这段时间,其情妇多次向他提出买房或者提供钱款的要求。因此,贾学英在短短两年时间内,为了满足情妇的私欲大肆敛财。作为一名接受党多年培养的领导干部,不能处理好个人生活与工作的关系,生活作风不检点,缺乏自律,一步步走向堕落的深渊和犯罪的不归路,令人痛心。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清廉是人民的期盼。党中央“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反腐决心没有变,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高压反腐态势没有变。贾学英的受审和判刑,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应以此为戒,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头。只有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警钟长鸣,才能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 孙友昌)

(责任编辑:孙丹)